在购买房屋过程中,认购协议书原则上可由他人代表签署,然而此种情况下所产生之法律效力需作个体化分析考量。代为签署合同之有效性取决于购房者是否已经授权代理人进行此项操作,若已获得购房者的明确授权,则此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然在特殊情况下,如代签人超过其代理权限,则可能会导致合同处理结果存在争议性。
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情况需参照表见代理或效力待定时效予以判定,即要求获得被代表(被代签)人的认可方能使合同生效。若未得到授权,则将被视为无权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买房签了认购协议书可以退定金吗
关于购房时签订的协议之定金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来确认是否能够解约以及退还订金事宜。对于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不符合销售条件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如果买方已经预先缴纳了定金,不论双方是否同意解除协议并退还原先所交的定金,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的全额退还给买方。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无法归咎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方必须向买方返还其所交定金。
然而,在处理这个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区别,对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并关注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一方面,定金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而订金仅仅是一般的行业术语,并非是法律上的专用名词。另一方面,定金合同作为主要合同的次级附属合同,在依约定应交付款项的情况下未能实现的,并不意味着违反主合同;但如果当事人在订金的约定上未能实现,那么这将被视为对主合同的严重违约。
再者,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功能。
然而,定金却通过定金罚则能确保债权的设立以及履行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由于定金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已经交付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未按照合同执行,其将无权要求返还其所交定金;反之,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因为自身原因未能签订合同或执行合同,需要双倍返还所收定金。请注意,只有在债务得到完全履行之后,定金才可以被用来抵偿价款或者予以收回。在法律方面,对于定金的规定是:
1.合同双方可以自行设定定金的金额大小。在此基础之上具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定金的支付程度进行协商。若没有约定的,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2.若定金支付环节约定性质为债务担保的,那么只有在债务人按时履行了债务的前提下,定金才能得以回收或者用以抵消相关款项。
3.另外,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其责任义务,其也将失去要求返还定金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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