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延期一个月发放合法吗
若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延后支付,这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实质上构成了对劳动报酬的拖欠。此时,劳动者有权向相关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或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限制等,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加班费算绩效工资吗
加班费在某些情况下完全符合作为绩效工资的资格要求。关于员工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企业可以与职工进行充分的协商以达成共识。若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进行约定,那么企业则需要按照员工在正产工作时应获得的薪资来进行佐证和确认。当企业需要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时,
首先应该根据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员工岗位对应的工资水平进行合理确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