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计入经济赔偿金基数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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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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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补偿金的基准额度不包括年终奖金。计算此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为基准,不包括年终奖和加班费等收入。这意味着,年终奖金不会被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中,仅考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月薪。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正、合理,并且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年终奖计入经济赔偿金基数吗

一、年终奖计入经济赔偿金基数吗

经济补偿金的基准额度并不包含年终奖金部分。在计算此类补偿金的月度工资基准时,应参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薪酬水平进行核算,而不将其年终奖、加班支付薪酬等收入纳入考虑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年终奖个税计算方式怎么划算

关于年终奖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关键在于依据每位员工自身的工资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中,对于居民个人而言,其所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同样可选择将该笔款项纳入到全年的综合收入之内,作为一项年度性的税务事项加以处理。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这位居民个人当月的薪资部分,国家将采取累积预扣法进行详尽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工作。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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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计入经济赔偿金基数吗
经济补偿金的基准额度不包括年终奖金。计算此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为基准,不包括年终奖和加班费等收入。这意味着,年终奖金不会被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中,仅考虑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月薪。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正、合理,并且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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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是否计入倍工资等基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高院指导意见规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年终奖属于一次性的奖金,不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代通知金以劳动者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如果恰巧这个月发放了年终奖,需要计入代通知金。年终奖属于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故分担到每个月份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即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员工主张年终奖的仲裁时效年终奖属于工资,其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故员工任职期间如果公司未发年终奖,员工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企业如何设计年终奖规则避免纠纷
1、明确规定或约定员工主动辞职或等被辞退不享受当年度年终奖。
2、明确规定或约定,年终奖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以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发放,公司没有义务每年必须发放年终奖。
3、明确规定或约定,年终奖根据员工的全年工作表现以及工作业绩而发放,最好明确考核结果,员工达不到考核结果不享受年终奖。
4、明确规定或约定,年终奖的发放以参加年终考核为前提,如果员工不参加年终考核,不享受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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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基数包含年终奖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这个计算并不包含年终奖金。这意味着,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月度薪资只基于其基本工资,而不考虑任何形式的奖金、加班费或其他额外收入。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平、透明,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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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基数包含年终奖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这个计算并不包含年终奖金。这意味着,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月度薪资只基于其基本工资,而不考虑任何形式的奖金、加班费或其他额外收入。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平、透明,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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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最近快要过年了,但是因为家里比较穷,所以就打算留在公司里面加班,给家里多挣一点钱来过年,但是不知加班工资怎么计算,所以想问问,年终奖计算加班费工资基数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工资制度还是计件工资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谈谈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例
1: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岗位工资为500元,技术津贴为1000元,则你的标准工资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例
2:你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月,奖金为400元/月,技术津贴为800元/月,则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2000+400+800),而不是2000元/月,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也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
7.4小时进行折算。例如在例2中按照加班费的计算基数3200元/月计算,则你每日的工资15
2.96元(3200/20.92),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
9.12元(15
2.96/8).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l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gt;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在例2中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则你每日的标准工资为15
2.96元(3200/月÷20.92天),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
9.12元(15
2.96/天÷8小时).相应的,你在工作日(即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加班工资每小时为2
8.68元/小时(1
9.12元/小时×
1.5),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注意是整天而不是八小时之外)加班工资每小时为3
8.24元/小时(1
9.12元/小时×2),节假日(包括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春节3天) 加班工资每小时为5
7.36元/小时(1
9.12元/小时×3).注意!因为节假日是有薪假日,所以在节假日加班的话,你一天的总工资应当是日标准工资加上加班工资,例如在上例2中,你在劳动节每天加班8小时,则你在劳动节的每天总工资是61
1.84元(1
9.12/小时×8小时+5
7.36元/小时×3).而不是45
8.88元(5
7.36元/小时×3).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仍然以例2为准,你所在岗位经过劳动局的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是一个月,在5月份,你的总工作时间是234小时,其中劳动节加班24小时,则你的加班时间是6
6.6小时(234小时-16
7.4小时).你在劳动节的加班工资则为137
6.64元(24×5
7.36),其他4
2.6小时的加班工资为162
9.02元[(6
6.6-24) ×3
8.24].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仍然以例2举例的标准工资计算,如果你在5月的加班时间为24小时,则单位应当支付你加班工资137
6.64元(24×5
7.36).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例如你所在单位制作一件成衣的单价是3元,单位制定的定额是每天12件(注意! 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那么在你做完12件之后,你在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每做一件成衣的加班工资应当是
4.5元,休息日应当为6元,法定节假日9元.同时请注意,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其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例如,一个员工2006年7月15日到2007年6月30日在龙岗的一个工厂里面做成衣,每件单价
1.2元,工厂的劳动定额是每个小时做3件,那么,这个工厂就没有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个员工的工资,因为他的时薪只有
3.6元(
1.2×3),低于龙岗地区这个时段的最低工资
4.02元/小时的标准。凡是单位没有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都属于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依法改进并支付被克扣的加班加点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违法行为为理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为: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部分按照一年计算. 现计算方法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
1.75天(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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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础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这个计算并不包含年终奖金。这意味着,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月度薪资只基于其基本工资,而不考虑任何形式的奖金、加班费或其他额外收入。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平、透明,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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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姐姐在一家广告公司已经干了好多年了,但是由于现在马上过年了,他们公司就在发放年终奖呢,其中涉及到他的加班工资的问题,一般年终奖计入加班工资基数的吗?
[律师回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t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奖金补贴等计入社保基数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奖金补贴应该计入社保基数。国家规定,职工应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缴费工资基数。同时,国家还明确规定,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因此,“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广义的工资,很多企业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时未将奖金、补贴等计算在内,实际是一种违法行为,降低了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同时侵害了职工社保权益。鉴于每个职工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都不尽相同。国家又做出规定,“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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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基数可以扣除年终奖吗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年度奖金不计入基准数额。基准数额以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月收入为准,不包括年度奖金、加班费和其他报酬。这一规定确保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平合理,避免了因奖金等因素导致的计算误差。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仅考虑劳动者的基本月收入,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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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补贴等是否计入社保基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奖金补贴等是否计入社保基数问题解答如下, 奖金补贴应该计入社保基数。国家规定,职工应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缴费工资基数。同时,国家还明确规定,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因此,“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广义的工资,很多企业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时未将奖金、补贴等计算在内,实际是一种违法行为,降低了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同时侵害了职工社保权益。鉴于每个职工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都不尽相同。国家又做出规定,“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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