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房交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请密切关注入住房通知的接收与到期情况。在常规情况下,开发商所规定的期房交付日期为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因此购房者务必合理安排时间以确保准时进行验收。在收到入住通知之后,您还需对开发商是否按期履行交房义务进行核实,若发现逾期交房现象,应及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并依据回复结果决定是否前往收房以及何时前往收房。
2.购房者应当关注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整个楼盘的建设尚未全部完工,从而影响到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未能提供完整的“三书一证一表”的楼房,购房者有权选择拒绝收楼。
3.当出现法律规定的退房情形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且相关的违约责任将由开发商全权承担。若开发商坚决不同意退房,购房者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若法律规定的退房条件并不满足,但房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购房者仍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同时开发商也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二、期房交不了房怎么办
若预售房屋到达交付期限却无法兑现承诺,则可认定为违反合约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放商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若任一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或履行义务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例如履行期限届满后仍然未执行合同条款,均应承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实施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