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之后,对其所享有的社会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养老、医疗、失业等),须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缴纳工作。对于劳动者从先前的用人单位辞职这一情况来说,原用人单位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劳动者已经有了新就业单位,原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将社会保险关系无缝转接至该新单位,并由新的用人单位接手继续按期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若此时劳动者尚未找到新单位,劳动者可将原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社会保险留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之暂时处于停滞缴纳状态。只要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即可由新单位依法接手为职工续保缴费。而如果当事人选择自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那他就可以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而言,如若遭到非法解雇,其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为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给予赔偿。具体来说,劳务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应得到两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若工作年限在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则以两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额;而如果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那么将仅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