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职业疾病身体康复并在该单位继续工作满两年之后选择离职,属于正常的个人决策行为,无需承担任何用人单位方面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源于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情况中的某一项或者多项因素,引发劳动者本人无法接受且被迫选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持续工作的时间长度来计算,每超过一年的工龄,就须向劳动者发放一个月固定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二、工伤后单位需要赔偿哪些费用
在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时,雇主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涵盖了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工伤医疗费用、用于辅助恢复与康复的用具购置费用、一次性的伤残补贴、针对无法续原工作岗位工作者提供的伤残津贴、长期护理费用、丧葬资助金额、对其抚养亲属的抚恤补贴、以及对于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逝世的职工所给予的一次性死亡补贴;同时,也少不了对康复性治疗所需经费的充分考虑,以及为接受工伤疗治的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给予的食品额外补助费用;此外,对于因紧急状况需转移到外地就医的员工而言,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也是不容忽视的部分。
除了这些由社会保障基金出面帮助解决的费用之外,作为雇主,也要积极主动地向遭受工伤的员工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如补充落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改善他们去往外地就诊的交通及食宿条件、以及在康复期间的薪酬保障;对于那些达不到完全伤残程度的员工(即五级至十级的工伤员工),雇主仍有义务一并支付他们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雇主未能遵守既定法规要求及时参保工伤保险,当在此期间出现工伤事故,那么所有相关的经济负担便将由这个雇主办置。那么在实际遭遇工伤事件之后,员工们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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