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见证律师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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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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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但监事通常不是见证人,而是监督者和建议者。关于监事是否能担任见证人,需参考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股东会见证律师规定有哪些

一、股东会见证律师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五十三条明文规定,监事会及无监事会设置之公司的监事享有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并且在董事会未能依循本法规履行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职责之时,有义务代为执行召集与主持工作。这就意味着,监事在股东大会中拥有行使召集与主持会议的法定权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监事是否具备担任见证人参与股东大会的资格。通常而言,见证人是指在法律文件或重大事件中以第三方证人身份出席,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效性进行确认的人士。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高层管理者的行为表现,而非担任见证人。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监事在股东大会中的角色通常并非见证人,而是以监督者和建议者的身份行使职权。若需进一步明确监事是否具有担任见证人的资格,可能需要参阅更为详尽的公司法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职权的具体阐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规定

对于参与股东大会的参会者,有着以下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第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应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负责召集并担任主持人的角色。其次,倘若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董事会机构,那么股东大会的会议将会一般性地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且由董事长来主持工作。

然而当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或是未能履行其职责时,便将由副董事长来接替他主持工作。如果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行职责或未尽职责的话,则应当有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共同推荐出一位董事,由这位董事来上台主持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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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是什么?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企业委托依法出席企业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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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公司股东见证律师如何做好股东会议工作
[律师回复] 师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辨别真伪,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如果有疑问应要求其限期补正。
2、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判断表决事项是否获得通过。

3)股东大会记录的审查。着重审查在会议记录是否为股东本人或者代理人亲笔签名三、委托与授权如果律师作为非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则凭公司请求律师到会见证的书面通知作为授权依据。如非上市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现场审查

1)股东资格审查与确认
①、根据表决情况,对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送达非上市公司,根据非上市公司一般都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规定,意见书应当送达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签收、核对股东的出资额;
④、检查股东出席会议的签到情况;

2)表决程序审查
①、对审议事项应当采用表决票的形式,注意出资比例与表决权之间的对应。
②、公司给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与公司股东名册核对;
②,认真审核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改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⑵、送达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毕以后、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整个服务的成果体现在法律意见书上,撰写好法律意见书是见证业务的关键所在,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或者作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聘请的律师,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③,则应就该专项法律事务进行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另行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取得承办本法律事务的授权。五、立卷归档将整个工作过程中收集形成资料、材料。二、审查与验证
1、会前审查⑴、审查股东大会的通知是否依法或者依公司章程送达律师审查验证上述材料主要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根据笔者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过程,认为应当这样设计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四、文书进行立卷归档。非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律师参与能有效防范公司内部纠纷的发生。律师以法律专业人士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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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都会有律师见证,写见证意见,请问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有没有法律支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的问题,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笔者依据参加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重大资产置换等临时股东大会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见证中的具体实务,来探讨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理与风险防范。
?
一、律师见证中常见问题及处理
?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我国《公司法》及《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包括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地点、提案权人、临时提案权、提案的披露等均作了特别详尽的规定,以程序来保障股东实体权利的行使。
?一般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下,监事会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新《公司法》及《规则》在股东大会通知方面有两处修改:一是缩短了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由以前规定的30日变为年度股东大会20日,临时股东大会15日;第
二,在确定会议地点时,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改变了以往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随意性。同时,《规则》降低了临时提案权的门槛,赋予了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另外,为了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减少股东大会人为操纵的可能,《规则》还明确规定了在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首先应当将法律法规新的变化及时告知公司,以改变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适应新规则;
其次,律师应当逐项审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符合《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当及时与公司沟通,力争说服公司改正;再次,如果公司固执已,认为召集程序有点瑕疵,不会出现问题,而且改正相当麻烦,此时,律师应当向公司陈述利害,即股东大会可能会因召集程序不合法而直接导致会议无法正常召开,甚至,如相关股东对召集程序有异议,股东大会因此做出的决议有可能无效或被撤销。
?
(二)股东大会现场见证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是见证律师现场见证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规则》颁布之前,曾经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以股东未按会议通知要求进行现场登记而拒绝股东参加会议及表决的 情况,由此引发的争议颇多。现在,《规则》明确规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遇到上述争议时,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即使没有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进行现场登记,只要股东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进行了现场登记,也可以参加会议并进行表决,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类股东的资格予以认可。
?在确定会议的主持人上,目前,有些上市公司仍沿用旧《公司法》的做法。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因工作等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仅由董事长出具委托书,委托总经理主持会议。殊不知,这种做法与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律师在遇到上述情况时,
首先应当告知公司相关法律规定,即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其次,应当审核总经理是否属于公司董事;再次,如果总经理属于董事还应当要求公司提供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总经理主持会议的决议或在会议纪录说明并由半数以上董事签字予以确认。
?律师能否参与计票、监票工作,是律师见证过程中面临的又一疑问,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对此没有规定,有些上市公司便以此将律师排除在计票人和监票人之外,这无疑增加了律师见证的难度。《规则》补充并细化了有关计票、监票,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因此,见证律师可依法参加计票和监票工作,对股东表决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二、见证律师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我国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在制作、出具的文件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警告、没收违反所得、罚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行政或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存在哪些风险呢?笔者认为,风险主要来源于三方面:第
一,律师对证券业务的专业知识理解和把握程度,对专业知识越精通,风险也自然就越小,反之,则风险越大;第
二,信息不对称。在有关信息方面,上市公司和律师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有的上市公司故意隐瞒违法情况,有的则认为有些信息无需告知见证律师,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使得律师在见证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增大;第
三,少数律师为眼前利益所蒙蔽,利令智昏,故意隐瞒事实或作虚假记载。
?作为上市公司聘请的专业见证律师,上市公司既是我们的客户,同时又是我们的被监督者,我们需要维护好与公司的关系,以便沟通顺畅、拓展业务,但更重要是完成律师见证的使命,维护法律的严肃与公正,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避免律师执业风险。
?面对执业的风险,作为律师如何防范呢?笔者认为:
首先,律师应当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善于发现问题和风险所在;
其次,应当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无法核实文件的真实性,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声明并且在法律意见书予以说明;再次,与上市公司建立良好工作关系,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力争说服公司改正;再次,律师一定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见证,在原则性问题上,决不能心存侥幸与少数违法公司同流合污。当然,在具体问题上,还需要发挥我们的智谋,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化解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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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协议需要律师见证吗?
挂名股东协议不一定必须要律师见证的,作为一种协议只要签订的双方没有违法且里面的内容没有违规就可以直接有效的,就算没有专职的律师在旁边见证也无妨,但是如果协议的内容比较复杂而当事人希望能够增加协议的信赖度也是可以找律师见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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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需要吗
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时候是需要这个见证律师的,这个时候如果说没有律师的话,那么这个会议就会没有一个见证人。所以这种时候召开大型的会议,一般都是需要一个见证律师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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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出法律意见书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7月11日。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
1.标题
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
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
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
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
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
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法律意见书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列出附件名称,并编好顺序。
一般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也可是企业法律顾问个人署名;以法律事务机构名义时,其负责人应签名,以示负责、署名之下是送呈时间。
新三板的股东会会出具法律意见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7月11日。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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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律师见证吗
不需要。法律法规对此也无强制性规定。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就是有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事由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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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意见不合可否法人踢出股东收购手中股份若是股东不愿意呢,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好长一篇,先解答你一个疑问。假如我和甲乙丙4人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W,期间公司负债100W元,也就是你说的欠人100W。然后公司因正常经营行为(也就是没有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亏损没钱了,现在别人找上门要还这100W怎么办。以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但是公司啥都没了,怎么办凉拌,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公司财产进行赔偿,大不了公司我不要了,你拿走吧。你要问债权人怎么办整个亏上100W呗,就是这样的,这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所以别人借钱都会要求担保的。现在我在债权人找上门来之前,把公司整个卖给你,那你说,连我都不用负连带赔偿责任,莫不成你还要来连带一把不可能的事嘛。你们这种情况可以撤销合同的,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构成任何一项都能够撤销合同。要是真想要这个公司就撤销原来的合同重新订立合同吧吧,至于债务问题肯定是要明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不像转让不动产,只能是转让股权。也就是说公司作为法人是没有什么变化的,它该有的债务是客观存在的,换不换股东不影响其债的关系(指一般情况下。原股东因法人人格否认负连带责任除外)。明确了该公司的债务,你买下了,就等于你知道了这笔债务,一旦债务到期求偿,公司是要还债的,但是与你个人其他财产无关。也就是说,你买股权花的几万块打水漂了~当然股份转让后会给你颁发出资证明书,有欺诈、重大误解就撤销合同嘛。“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是算不到你头上的,这是原股东的事,转让股权不免责,出事了仍然找原股东。除非你自己获得股权后也来个抽逃资金。。。
我跟别人合伙开了个超市,那大股东独断孤行,从来都自己一个人话了算,到年终说资金断缺,要叫其他股东投钱,其他股东因没看见盈利,只看见亏钱,不肯投,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民警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办,是要求提供有效的户口簿原件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的,公民需要跟家人沟通领取到户口簿原件原件再申请办理身份证,若无户口本,可持能证明你合法身份的证件即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办。一般60-90天可以领取到身份证。信息采集完毕后,当事人在确认单上签字,一个月后可到公安机关领取新证。如果着急用,可以办理加急手续,10个工作日由邮政部门寄送到指定地点。如果在办证期间需要办理银行卡业务或者购买火车票、飞机票,当事人可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或开具相关户籍证明。此外,身份证丢失后,可自愿办理挂失。挂失是为了避免身份证被人冒用办理通信、银行等业务,被人恶意欠费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扩展资料: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应尽快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政大厅,进行丢失补证的申报。民警对户口簿、本人、电脑户籍上的信息核对后,对当事人进行信息采集和证件办理。丢失后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不承担责任: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后申报丢失补领,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公安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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