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裁定书能否提起再审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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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或裁定有异议,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限15日内提出,前提是执行行为违法、案外人异议被驳或有排除执行的独立诉求且非关联原判。再审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审查,由法院或检察院实施。对执行异议裁定异议,先申请复议或诉讼,而非直接再审。
对执行裁定书能否提起再审申请

一、对执行裁定书能否提起再审申请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裁定持有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此项权利适用于所有执行裁定案件,只要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之处,或者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不予采纳,同时存在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该请求与原判决、裁定并无关联者,可以自收到执行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在十五日内提交再审申请。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当事人如对执行异议裁定持有异议,其应首先选择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直接申请再审再审程序乃是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再次进行审查的司法程序,行使审判监督权力的机构为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综合以上论述,虽然对执行裁定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且须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于执行异议裁定持有异议者,应优先考虑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二、对执行异议裁定书不服怎么办

1.在面临相关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您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2.在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社会交往环节中,有许多问题是可以通过自我努力来加以解决的;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难题,超出了个人能力的范畴,此时此刻,我们就需要借助于法律工具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过程中,执行异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其具体应用因情境而异。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根据相关法规撰写并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以维护公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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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拿你自己听结束了,但是我表示不服,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执行复议裁定书申请再审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在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经常要作出各种裁定,如对案外人异议裁定、执行回转裁定、不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合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等。如果发现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按何种程序纠正呢?能否对这些裁定进行再审呢?笔者从进入再程序的三种途径来对此进行分析。
一、 检察机关能否对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提出抗诉的问题。
对于检察机关监督抗诉的范围,是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生效判决、裁定,还是仅限于在某些程序中作出的生效裁判,一种意见认为,抗诉监督的范围应当及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所有生效裁判均应列入抗诉的对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的抗诉的裁决仅限于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某些裁判,可以抗诉的裁判必须满足事后监督的要求,对于执行中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破产程序中的裁定等不能提出抗诉。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第
一、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来看,检察机关的抗诉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之一种,而审判监督程序在体系上排在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之后,这种排列表明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来纠正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结束后已生效的错误裁判的。第二,从审判实践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是事前监督,也不是事中监督,而是事后监督。检察机关的抗诉仅仅是为了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开始后,即不再介入任何一方,抗诉的对象应是案件的结论性处理结果,而并非程序性处理结果。因此,检察机关既不能通过提起诉讼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不能通过参加诉讼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只能等到诉讼结束、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抗诉受到时间上和程序上的双重限制,前一重限制表明检察机关不得单独对法院在纠纷过程中对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止审理等裁定提出抗诉,后一重限制实际上意味着只有当错误裁判被纳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且可以适用这一程序再审的,检察机关才能够提出抗诉。第
三、1998年7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另外,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的裁定并不是对案件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对于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
二、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那么,条文里面的“裁定”是指所有的裁定还是部分的裁定呢?如果是部分裁定又是指哪些裁定呢?新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一条就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的范围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那当事人对其他裁定不服的,如何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操作。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复议如何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可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是不能申请再审的。200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因此,如果当事人就此类裁定申请再审,法院不应受理。
朋友的一个经济纠纷案子,但是金额比较小之前是进行的民事审理,但是对于这个结果不满意,请问民事再审提审裁定书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及×××……(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二审认定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概述二审判决理由)。二审法院判决:……(写明二审判决主文)。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写明再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相关的事实进行评判)。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成立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写明援引的法律依据)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负担金额)。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判决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而提审,经审理后作出实体处理时使用。
2.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或“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3.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审判组织写明“组成合议庭”,不写“另行组成合议庭”。
4.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原审过程等部分的写法,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总体要求概述从最初发生诉讼直到本次再审的基本脉络。包括:第
一,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意见。先写再审诉讼请求,再写再审事实和理由。第
二,当事人在本案以往诉讼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尤其要写明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辩主张可以视情况简写,但上诉请求不应省略。第
三,本案历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应当注意繁简得当,着重叙述与本次再审争议相关的事实,其他事实概括叙述。第
四,历次裁判的基本理由。一审理由可以省略,但再审维持一审裁判结果的,应概述一审理由;原生效判决的说理适当归纳后简要写明。第
五,历次裁判案号、裁判主文的准确内容。
5.本院认为部分,应围绕当事人的再审理由是否成立、再审请求是否应予支持进行分析评判,并同时对原审相关认定结论是否正确作出评价。
6.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全面。再审维持原判的,一般只引程序法条文。再审改判的,应当同时引用实体法条文和程序法条文。
7.判决主文应当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裁判,表述应当完整、准确、便于执行。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维持原判的,只写明“维持××××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对此前的历次裁判不写。
全部改判的,应首先按照由后向前的顺序撤销历次裁判,然后再写明重新判决的内容。
部分改判的,如采用“维持某判决某项,撤销某判决某项,变更某判决某项,增加新判项”等写法可能导致混乱、难于理解的,应撤销前面的所有判决内容,重新作出判决。部分改判的,应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原判的某项,然后写明改判的内容。
改判后,如果对一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的,还应增加“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
改判后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应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再审维持原判且有再审诉讼费用的,只写明再审诉讼费用负担。再审改判的,应当对
一、二审以及本次再审诉讼费用负担一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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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执行裁定书是什么?
提级执行裁定书是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或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都没有执行完结等情况下,申请人向下达判决书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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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意思就是:对你的再审要求,法院已经受理了。至于经法院审查后,案子能不能真的再审,以及案子最终能不能翻过来,那还是未知数。即受理后,法院最终可能作出驳回再审申请;也可能决定再审。
  
一、法律规定的受理要求:
  最高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二、法院如何组织: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1、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2、经审查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有下列情形的,法律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某些案件,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经审查,再审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6、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7、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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