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之中,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其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法独立完成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再者是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另一方在并未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法律行为;接着是双方当事人为恶意串通,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权益的法律行为;
最后则是那些明显违反了法律条文规定,同时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行为。
值得强调的,这些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以下是几种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依照法律规定其无法独自进行相关活动的;
2.交易双方中的任意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
3.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对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
4.经济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要求;
5.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实际的非法目的的行为。所有这些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我过现行的民法法规中,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涉及到如下几种情况: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所做出的独立性法律行为;其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法独立完成的法律行为;再者就是受到欺诈、威胁或者趁他人处于困境而做出的背离其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此外,还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方权益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及那些违反了相关法律并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法律行为。对于上述这些行为,它们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效力,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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