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以下是几种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依照法律规定其无法独自进行相关活动的;
2.交易双方中的任意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
3.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对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
4.经济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要求;
5.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实际的非法目的的行为。所有这些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含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无效的民事行为,即自行为开始实施时便不受法律认可,有着自始无效的性质;
第二,这种无效状态并不依赖于任何人的主张,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不必宣告,具有当然无效的特性。
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无效行为无需通过主张、确认或是宣告来产生效力;
最后,失效的民事行为之所以无效,并非是指当事人的意愿本身失去了效力,而是这种意愿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无效行为缺乏法律效力,但如果此类行为符合侵权、不当得利或者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规所设定的条件,仍然会受到这些法规规定的效力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能延长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失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并不遵循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主要应用于请求权领域,然而将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确认为无效,则并不属于请求权的范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是自始至终、绝对且必然地无法产生效力,因此无需考虑诉讼时效的因素。这是由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背离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效力不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得以修正。总的来说,对于已失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无诉讼时效延长的可能性。其无效性的判定应当依据法律进行,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这些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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