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婚前购买并婚后进行装修的房产问题上,我们首先要考虑到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协议或者约定。若有,那么自然便应遵循这些约定来共同处理房产事宜。反之,若未曾做出相关规定或协议,那么我们便需要进一步探究房产症户本是否仅记录了其中某一位当事人的姓名。如果确实如此,那么该房产便被视为只归持有人所有,至于涉及到离婚事宜时,自然无需对此事宜作过多讨论和安排。
然而,倘若该房产是在婚前由单人支付首付款项,而婚后则由双方共同支付贷款还款的情况下达成的结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选择得到房产的一方需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以此加以平衡。
最后,将要涉及到的便是有关婚后装修部分的细节问题。若这部分装修预算是来源于家庭共有的资产,那么在处理房产时,得到房产的一方理当以装修部分的实际费用为依据,来合理地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算婚前财产吗
在婚姻缔结之前便已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添附了配偶的姓名作为房产共有人,则可以界定为夫妻双方对先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调整与约定。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将参与到财产的划分过程之中。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或曰从两人完婚之后直至任何一方逝世或是离婚协议签署之前的这段时间所获得的所有财富。在此期间内,夫妇间的任何收益,除了事先达成共识的除外,皆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比如,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本质上属于他单独所有的财产。
然而,如果他选择在婚后在房产证上增添配偶的姓名,这在法律层面上被解释为丈夫向妻子的赠予行为。否则的话,是不可能随意在房产证上增加任何人的姓名的。此时,这栋房产就会变成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换句话说,假设在婚后某一方主动地将另一方的名字挂在房产的所属权之上,那么从赠与角度来看,妻子自然有权分享房产的支配权。在婚前购买但在婚后加注配偶姓名的房产中,无论是有贷款、抵押还是已经还清贷款的房产,都可以随时进行添加名字的操作。但是对于那些尚未偿清贷款的房产来说,是无法履行过户手续从而添加彼此姓名的,必须待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后方能增设名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婚前购置的房产在婚后进行装修,离婚事件中的具体处置方法是什么呢?首先我们需要判断双方是否曾就此问题达成过任何形式的约定;若确有相关约定,便应按照约定内容予以解决。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那么我们则要观察房产证上仅登记了哪一位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登记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姓名,那么这部分房产便属于该方当事人所有。如果是在婚前由某人支付首付款项,婚后期内夫妻二人共同偿清贷款的情况下,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此外,如果婚后期内使用的是共同财产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那么得到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同样需要根据装修费用的负担比例,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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