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公共停车位物业有权收费吗
视实际情形而定。须知,在第一类状况中,物业企业并无权向车主们索取停驶费用。原因在于此刻各位的停车空间均为购买或受赠予业主所拥有,停车场内公有权属则属全体享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同所有。
至于第二种情况,若经建设单位授权,物业公司得以替代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用,然而这时的停车费标准亦非由物业方面擅自制定,需在业主与建设单位的合约条款中明确规定。换言之,在此情况下,物业同样无法单方面作出要求行使小区停车费管理权限的决定。
最后,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所有权理当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关于停车场的使用权及收费标准皆需要由业主大会按照管理规约予以具体拟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归业主吗
关于小区内停车位收费收益的归属问题,需依据车位所有权人的身份加以明确。对于通常情况下的地面停车位而言,除了涵盖在物业公司建设与运营的管理成本之内以外,其他形成的经济效益理应对小区全体业主共享。而对于归属个人所有的专属停车位,并不涉及公共收益事宜,物业公司针对该停车位向所有者收取的物业费用或者管理费用都属于专门负责对停放车辆进行监管的物业机构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不同情势之下,物业管理公司所采取的停车费用处理方式,应依据具体事件的状况进行斟酌。假如那片停车场地是由业主自行购置或者接受赠与得到的,那么物业管理公司便没有权利向车主收取任何形式的停泊费,因为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如果物业公司得到了建设机构的赋权许可,得以向停车用户收取相关费用,该笔费用的标准也应该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并且需要在业主与建设机构们签署的合同条款中明确地列明出来。若是停车场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则其使用权益以及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基于管理规约来指定并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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