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进行此类操作。通常情况下,已经办理了按揭贷款的住房是不被允许作为抵押贷款的标的物的,原因在于该住房的产权仍然归属于银行。
然而,如果申请人在按揭贷款方面的偿还期已经经历了一段时间,则该按揭房产可能会存在一些未使用的剩余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未使用的剩余价值便可以被用于再次申请抵押贷款。“房抵贷”实际上是指借款方将其自然人名下的房产用作抵押,并向银行申请获得针对性为消费或者经营用途的现金贷款,这笔贷款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循环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二、按揭房能不能设立居住权
当然可以成立这样的居住权制度。居住权这一概念的涵义在于其设立于不动产之上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存在,使得居住权享有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占有的同时,还可享有其使用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的居住权人却并不具备财产的所有权权益(除非该居住权系通过支付对价而设立,如此便不能排他性的排除其中可能产生的利益获取)。我国以往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提出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建议,但遗憾的是,当时的立法机构认为实际上对于居住权这一法律制度的实际需求并非极度紧迫,与之相伴的还有我国对于此类理论和实践的知识积累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最终未能采纳正式制定这一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我们无法以已经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屋来作为新的抵押贷款申请的对象,因为此时该房产的所有权已然归属于为其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然而,在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完了部分按揭贷款之后,此房产便有可能产生尚未被充分利用的剩余价值,这就使得我们可以考虑再次运用这些价值来申请新的抵押贷款。所谓的“房抵贷”,实际上就是指借款方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以此来申请获得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企业运营所需的现金贷款,这种贷款既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循环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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