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范,有几类情况下用人方应签订长期效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若劳动者自该用工单位服务年限达到十年及以上;并且供职期间劳动者主动表示愿续签乃至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应订立长期效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实质上包括以下四大要素:
首先,时期限制条件,即前一份劳动合同已正式到期并终止;
其次,工作资历条件,劳动者需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服务满十年;
再者就是员工保持持续且连贯不间断的工作状态;
最后,劳动者依然持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且未明示制定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意向;续约意愿是否表达出来,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这些因素均不在考虑范围之内。
2、初创雇佣关系时或国有企业体制重组后,劳动者既使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十年,倘若其在该用人单位已连续服务长达十年或以上,若是劳动者主动表示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应当订立长期效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时劳动者已排除本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以下几点要求,那么应当订立长期效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首先,仍需满足上述提及的时期条件,即前一份劳动合同已到期并终止;其次,已确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连续签订了两次此类合同;再者,劳动者有强烈意愿继续在原公司工作的主观条件,那么正常情况下应该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最后,附加条件是——劳动者没有触犯本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违规行为。
然而,即便与用人单位成功签署了长期有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只要劳动者一旦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仍然可以合法解除此份合同,不影响其合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确实如此。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永久性的雇佣合同时,若其无法接受任何理由被解雇,这便是未经合法程序的解聘行为,此时该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当于二倍的经济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依照被解雇员工在该单位服务的时间长度,以每满一年计付一个月工资额度为基础,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款。而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仍不足整一年时段的员工而言,则应等同于一年的时长计发经济补偿;至于不足六个月的,则按照半个月工资作为标准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以下三种特定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已经为该用人单位提供了长达十年以上的服务并且愿意继续留在该岗位上工作;其次是在企业初创或者国有企业进行重组之后,距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到十年的时间,但是在此之前已经为该用人单位服务了十年并且愿意继续留在该岗位上工作;最后是当劳动者连续签署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出现法律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且劳动者本人也愿意继续留在该岗位上工作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也应该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可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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