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有什么用水的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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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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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各行各业和公民需肩负用水责任与义务,包括保障水资源安全、实施节约用水措施、参与节水社会实践、协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增强节水意识等。这些义务与责任旨在全方位保护水资源,提升用水效率,遏制浪费,推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共享发展。
单位和个人有什么用水的义务

一、单位和个人有什么用水的义务

各行各业以及每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势必肩负起一系列不可忽视的用水责任与义务,它们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保障水资源安全。在保护诸如堤坝、河道护坡护岸设施、防洪安全设施等水工建筑物时,我们务必要保持警惕,切勿非法侵占或者蓄意损毁。

其次,实施节约用水措施。基于树立节水理念,深入了解本地的供水量情,熟练掌握节水方法,例如科学调控用水量、快捷关闭水龙头设备、选用节能环保的器具等等,以实际行动节约每一滴宝贵的水资源。

再者,投身于节约用水的社会实践。遵循节约用水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各类节水公益活动,对滥用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加以制止,同时发现管道泄漏或者水表损坏的问题务必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另外,协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努力参与到水土流失监测及监督工作中来,确保各项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会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状况。

最后,增强大众的节水意识。注重在各个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基地中推广节水知识,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用水观念,尽量避免过度用水,爱护供水设施,科学合理地利用水源,最大限度地提升用水效率。综上所述,这些义务与责任的意义在于全方位地保护好水资源,有效提升用水效率,遏制浪费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力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共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二、单位和个人行贿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得以明确确立。具体而言,在涉及到单位行贿行为的情况下,若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将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对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及其他相应职责的高级管理层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实施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惩罚。至于个人行贿罪的判定,则需综合考虑所涉情节的轻重程度,可能会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当情节特别恶劣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为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各个行业及广大公众中,承担起合理用水的责任和义务是至关重要的。这其中包括了确保水资源的安全性,实施有效的节水策略,积极参与到节约用水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中,协力进行水土保持工作以及增强个人及集体的节水意识等等。这些应尽的义务和应有的责任,其目的在于全方位地保护我们宝贵的水资源,提高用水的效率,遏制不必要的浪费现象,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和共享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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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
(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
(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根据以上规定,农村公共供水如果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则不需要征收水资源费;如果是抽取的地下水,则要收取水资源费。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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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水利工程安置该怎样补偿
[律师回复] 水利工程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来修建水利工程。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遵义水电站搬迁可以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修建水电站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呢?
1、农村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2、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农村土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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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哪个重
关于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量刑差异,难以一概而论。刑法分则对具体罪名有详细区分,单位犯罪在不同罪名中可能较个人犯罪量刑轻,也可能相同。这对辩护律师制定策略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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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库保护范围的职责是该如何定义的
[律师回复] 展开全部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
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
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
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
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
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
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
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
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
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
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
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
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
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
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
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
,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
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
  第十七条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
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
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
,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
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
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
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
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
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
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
、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
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
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
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
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
、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
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顶楼房屋漏水物业有没有义务维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顶楼房屋漏水物业有没有义务维修?问题解答如下, 看实际情况。
1、首先应查明此管理职责归谁。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约定应从约定,如无约定,专有部分由专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没有异议,但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职责归谁有争议。防水层如果作为共有设施,因为属于隐蔽工程,一般认为楼上住户作为实际使用人应承担合理使用的行为义务,楼为受益人也有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体现在费用承担上。
2、开发商的责任: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公平责任:对于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各方当事人无过错(或无证据证明其过错),如因防水层自然老化,此时维修费用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物业的责任:漏水肯定不是物业造成的,但如果物业在这里面有疏于管理的情况,或是出现了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或出现了更严重的问题,那么物业要承担责任。前者比如管道堵塞,虽然不是物业干的,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如果没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业的责任;后者比如楼上违法装修,物业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业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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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商的责任: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公平责任:对于已过保修期的房屋,各方当事人无过错(或无证据证明其过错),如因防水层自然老化,此时维修费用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4、物业的责任:漏水肯定不是物业造成的,但如果物业在这里面有疏于管理的情况,或是出现了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或出现了更严重的问题,那么物业要承担责任。前者比如管道堵塞,虽然不是物业干的,但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如果没做到,那就可以追究物业的责任;后者比如楼上违法装修,物业未制止,那么就可以找物业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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