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审理是不是已经受理了申请
毫无疑问,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首要步骤便是对相关申请予以公正合法的处理。
首先,若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资格审核,将有权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该项申请并不符合规定,同时决定不予受理。
其次,倘若申请在资格上完全符合规定,但由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等原因,行政复议机关仍需礼貌地告知申请人可向其他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再次,对于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便视为已经受理,并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最后,对于那些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然后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未作出回应,纳税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从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如有必要,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停止执行。
然而,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考虑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承担责任吗
关于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归属问题,其规范明确了应当由被申请方承担举证责任。此项规定所展示出的被申请方负责举证的相关规范,以及同样建立在该基础之上的其他机构和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及目标都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为何我们会制定这样的规定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本身具有其独特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一种纵向式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于相关机构拥有法定权力,他们可以单方面地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得到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相关机构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准确无误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这些机构理应承担起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我们也要认识到行政复议的明确目标性。行政复议的首要目标便是通过纠正那些违法或者不恰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对于相关机构的执法依据、办事流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可能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很难独自完成对自己提出的复议请求的所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首要环节便是秉持公正且合法之原则,妥善处理各类申请事宜。若某项申请未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或并非受理范围之内,主管部门会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明确告知此结果。对于合乎规定的申请,自收到之日起即被视为已获受理,同时也会通知到申请人本人。针对那些不予受理或者超过期限尚未作出回应的决定,纳税人有权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级税务机关有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受理或直接介入处理那些无正当理由而未予受理的申请案件。在行政复议期间,税务行为通常不会暂停执行,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以考虑采取暂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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