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偿其7个月薪资之规定,其中所称“本人工资”,乃是指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疾病染病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所能获得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若该职工的个人工资水平超过了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应以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计算依据;反之,若该职工的个人工资水平低于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应以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10级退休后待遇有哪些
针对员工在退休之后能否享受工伤十级所带来的待遇之问题进行详细解答。通常情况下,工伤等级为十级的在职员工若在其退休之前与受事故伤害所在地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已成功领取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的话,便意味着他们此时的工伤保险权益已经得到妥善终结,因此他们无法再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样地,当此类员工在退休之后出现旧伤复发的状况时,也将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医疗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涉及到七个月补偿金标准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应该明确,这里所提及的“工资”是指在工伤或职业病发生之前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水平。如果该员工的个人月工资超出了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00%,那么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将按照最高300%进行计算;反之,如果其个人月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那么在实际计算时,将以最低60%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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