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是从属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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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雇佣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者责任源于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自雇佣关系确立,劳动者需融入雇主团队。尽管确立时遵循平等自愿、相互协商原则,但雇佣关系建立后,职责上的从属性关系已明确。
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是从属关系吗

一、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是从属关系吗

雇佣关系中,存在着一种从属性关联性。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是完全基于其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自雇佣关系确立之日起,该劳动关系的另一方——劳动者,就必须将自己融入到雇主所属的企业团队之中。因此,尽管双方在雇佣关系的确立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是平等自愿与相互协商,然而在雇佣关系建立之后,这种职责上的从属性关系便已然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适用法律有所区别,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建立实质性的劳资(劳动)关系,务必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属于平等地位的出资方和受益方,主要涉及到的是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所引发的争议,理应按照相应法规律的规范和调整原则加以解决。当确立劳务关系时,双方可依双方实际情况自主商议决定是否实行书面形式签订劳务合同,对此法律并不会进行过多干预;

2.主体资格相异,劳动者须满足劳动年龄,具备享有劳动权益及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而雇主则限定为符合法定就业要求的法人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与劳动者建立起实际劳动关系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群组织、企业、个体经记组织、公民经营实体等各种实体。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既可以由两个分别独立的自然人构成,也可由自然人与单位组成,其结构类型相对较为丰富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根据雇佣合同的约束性特征,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源自于其向雇主提供的劳务服务。自从雇佣关系正式生效之日起,劳动者就应当充分融入到雇主的工作团队中去。虽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遵循了自由、平等和协商的基本原则,然而在雇佣关系建立之后,劳动者所承担的职务的从属性关系已经变得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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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关系
[律师回复]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劳动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释放其脑力和体力的劳动能力以从事物质创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在我国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是指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不包括自然人。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非个人劳动、农业劳动和家庭劳动关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参加到某一用人单位中去劳动,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工作条件相结合,强调劳动过程,就是强调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生产过程,从而与物物交换的实现过程相区别。一般来说,物物交换的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与劳动过程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在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产生于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和工业劳动过程中,非单位的个人雇佣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支配,因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这一属性也决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关系到其健康和生命,关系到其劳动能力、劳动人格、尊严的维护,关系到其工资等物质权利的保护;这种人身属性也决定了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按照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劳动。劳动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劳动者有偿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而无偿、义务、慈善性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一定区别。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主体之间因交换物化了的劳动(劳动成果)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而劳动法调整的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通过现代契约形式——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依照平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因而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不具有惩罚性、强制性。但由于双方力量的不平等,劳动关系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一般而言,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同时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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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必须是直系亲属吗?直系亲属一般指什么?
[律师回复] 赠与人同受赠人可以是任何人;不同法律规定的的直系亲属范围有所不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既可以是赠与人的直系亲属、近亲属,也可以是任何人。如赠与人把财务赠与受灾地区民众,或赠与贫困家庭子女供其上学等。
2、直系亲属一般理解为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是生育己身的前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己身生育的后代(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直系亲属,根据不同法律调整的对象,在范围规定上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都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孙子女。直系姻亲包括: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中,直系亲属仅限定在父母、配偶和子女范围。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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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的利与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含义是什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直系亲属需要符合以下内容 1、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祖母、母、妻、夫,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在劳动年龄期间有劳动能力的不列入。 3、子女、弟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4、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5、抚养人,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包括继母和养母)。 6、遗腹子,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7、岳父母,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收入,岳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生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知道我们的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但是对供养直系亲属,我们还是不够的了解。不过,既然是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人群,法律上就对供养直系亲属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其实和我们的直系亲属没有很明显的区别,但就是在供养关系上二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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