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房直接更名给儿子是否合法
在取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后,便有权进行所有权的转让至子女手中。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以及消灭均需遵循严格的登记制度,只有在完成相应登记手续并获得有效证书后方能生效;反之则不予认可其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除外。因此,欲对拆迁安置房实施所有权的转让,务必先行完成相关的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书方得进行后续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拆迁安置房买卖最新政策
关于买卖拆迁安置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如下:在拆迁安置房尚未达到法定所需的五年期限时,不得进行正式的市场交易活动;而五年期限的计算方法则是以该房屋购买者家庭所获得的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此外,对于那些在五年内签署的买卖合同,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其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需要等到五年期满后再行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合法销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成功获取了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书以后,此类房屋便有资格依据相关法规和司法程序,依法正式转让给自己的直系亲属,这一点是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和转移,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手续,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在您决定对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进行转让之前,务必要确保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并成功获得了产权证书。只有这样,才能为接下来的各项操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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