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拔用宅基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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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可转让过户,但受诸多限制。需双方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并遵守宅基地使用规定和面积标准。过户需上级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对未获宅基地的分户民众,可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审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批。
批准拔用宅基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一、批准拔用宅基地使用证可以过户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可以进行转让与过户的,然而这种情况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限制条件。

首先,双方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还需满足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当地政府设定的使用标准范围。

此外,所有有关宅基地过户手续的办理均需要以上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方能生效。

对于已经实现分户居住,但是尚未获得宅基地的民众而言,他们可以按照程序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交书面的用地申请。村委会将会在每个季度对这些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汇总,然后依法召开村委会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且将审议结果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若本村村民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异议未能得到证实,那么这份申请就会被上报至乡镇国土资源所进行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批准拔用宅基地的意思是什么

在我国,划拨的大多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挖掘使用宅基地则是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事项。一般而言,审批通常意味着批准个人关于宅基地住宅的申请。

首先,作为各个农村集体的每个成员,他们均能无偿获得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

其次,宅基地即便发生了转让变化,它仍然保留着宅基地的身份属性,无法被更改或转移用于其他用途;

再者,所谓“划拨”,其实是对土地来源或者说提供方法的描述,它与土地国有之间的联系在于该土地被定义为国有土地,而不同于如农村集体土地等其他类型的用地。

最后,必须要明确的是,在我国,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城镇集体土地,都统一属于国家所有。

然而,农村集体土地与城镇集体土地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点就在于:农村的土地将采取特殊的管理模式进行把关,在此情况下,这些土地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进行承包经营,但是却严禁随意进行买卖交易;相反,城镇的集体土地则允许转让以及合法买卖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在部分情况下可以进行转让及变更登记,然而这一过程受到诸多严格规范的约束。资料显示,农民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交易时,必须确保买卖双方均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必须严格遵循宅基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面积标准。此外,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登记还需要得到上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批准。对于那些尚未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成员,他们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过严格的审议与公示程序,确认无任何异议之后,再将申请材料上报至乡镇级别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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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若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继承,可能会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有违该权利的设计初衷,且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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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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