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罪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行贿罪未遂之认定标准存在如下观点:
第一,“给付说”主张以行为人实施财物给付行为视为既遂之标识,焦点在于对方是否实然接受贿赂,以及实际为之所谋求的是否为不当利益;
第二,“牟利说”将犯罪既遂的标准设定于受贿人是否实际为行贿人谋求到了不正当利益;
第三,“区别说”主张在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时,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别处理;
最后,“给付与收受说”主张以行贿人实际交付财物,受贿人实际接收财物,且请求受贿人为其谋求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判定标准,然而并不要求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必须得以实现。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行贿罪未遂怎么定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贿未遂案件,应当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附加罚金的刑罚;倘若因行贿行为取得不正当好处,情节严重者,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者,则需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进行罚金惩罚。在此基础之上,若与既遂犯罪参照对比,可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如何界定行贿罪中未完成之犯罪行为,观点纷繁多样。其中,“给付款项论”将是否向他人支付财物作为判断既遂与否的关键因素,同时也关注对方是否接受了贿赂以及是否试图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谋取利益论”则强调受贿者是否真正地为行贿者提供了不正当的利益作为衡量既遂的标准。至于“区别论”,其主张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事实情况来区分既遂和未遂的界限。最后,“给付与收受论”则认为,只要行贿者实际交付了财物,受贿者实际接收并提出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就可以视为既遂,无需考虑是否实际谋取到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