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文规定,预告登记之适用范围系针对买卖房地产及其他各类不动产的契约文书,而在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修缮与更新中,预告登记的范畴已由原本仅限于不动产买卖协议拓展至包括但不仅限于涉及所有类型不动产权益事务的合同条款,诸如不动产抵押协议等。因此,各方当事人在签署买卖房地产或其他任何形式不动产权益合同时,只要为了确保未来能够切实行使物权,皆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提出预告登记要求。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若未经经过此项登记的权益方明确准许,擅自转让、处置该不动产的行为皆无法产生物权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预告登记制度主要适用于涉及买卖房产、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的各类契约过程中,如今这一适用范围已经被进一步拓展到了涵盖诸如抵押、租赁等在内的各类不动产物权业务合同处理之中。为了确保相关当事人在未来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物权,他们有权向相应的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未经登记方授权同意而擅自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置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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