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社会保险争议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若用人单位未能替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补救以致于相关当事人无法享受到正常的社会保险待遇所引发的赔偿损失纠纷,法院对此类案件将会予以受理。
然而,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妥善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却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在此情况下,社保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征缴措施,因此这类问题便无需再由法律程序解决,法庭将不会对其给予审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二、社会保险费行政复议在哪里申请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机构选择,我们建议您参考以下几点:
首先,若具体行政行为乃出自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上级的地方人民政府之手,那么申请人可向这一级别的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
其次,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为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那么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再者,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向作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申请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申请人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在涉及到社会保险领域的诉讼案件中,存在着部分可以通过求助于法院来解决的问题。如果雇主未能依法办理社保手续并且已经无可挽回,进而导致其所雇佣的员工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保权益,那么这类因社保待遇引发的赔偿纠纷,将会得到法院的受理与处理。然而,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办理了社保手续,但是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足额缴纳义务的情况,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强制征收。在此类争议问题上,并不需要借助法院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因此法庭通常不会对其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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