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争议问题,确实存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在发生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劳动者社会保险手续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完成补救工作而引发劳动者无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所导致的赔偿损失纠纷之际,法院理应依法立案并进行审理。
然而,若用人单位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为劳动者办理完备的社会保险手续,但却违反自身义务,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社保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采取强制征收措施。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将不再对该类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决。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二、社会保险能否定为劳动关系依据
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时,关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记录可以被视为确认劳资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之一。
另外,以下几种材料也可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员工出勤记录、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提供的证人证言等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社会保险领域的法律纠葛,往往会演变为法庭上的诉讼战。比如当雇佣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去办理社保,从而危及到职工的合法利益时,司法部门将会对此展开立案调查并且进行进一步的审理。但是,如果这个问题出现在雇主已经完成了所有的手续却仍然拖欠社保缴费的情况下,那么社保管理部门就会按照相关法规来实行强制收缴。在这种环境之下,法院对于类似的纠纷将不再予以审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行为进行严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