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应该由所有还是使用者交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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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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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法律,房地产税是财产税,由房地产所有权人缴纳。如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由运营管理部门缴纳;如出租或典当,由承典人缴纳。如所有权人或承典人不在所在地,或有争议未解决,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确保按时足额缴入国库。
房产税应该由所有还是使用者交

一、房产税应该由所有还是使用者交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税被界定为一种具有财产税属性的税收形式。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明确写入了这样的规定,即房地产税应当由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来负责支付。

然而,如果该房地产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话,那么相应的运营和管理部门就需要承担起缴纳房地产税的责任;如果该房地产出现出租或典当等情况时,而在这期间房地产的所有权人都无法直接行使对房地产的控制权时,则应由承接典当义务的人来负责缴纳相应的房地产税。为了更好地实施税收征管工作并确保房地产税能够按时足额缴入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又特意补充提出了以下内容:

如若是当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均不在房地产所在地,或存在着房地产所有权归属尚未确定以及租赁典当等争议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形下,那么由代管房地产的人或实际使用人负责缴纳房地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税需在房产所在地区进行缴纳。倘若建筑物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您身为纳税人,也请务必依据各建筑物坐落在地的具体位置,分批次向房产所在地政府辖下的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此外,作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我们强烈建议您依照相关法令细则,遵守规定的纳税周期,并如实地逐项填列《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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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租赁的土地属于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租赁的土地属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即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此种情况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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