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的危房儿子子出全资翻修产全归谁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父母所居住的旧式住房由子女进行改造翻新后,其产权仍然归属原本的所有权人,即父母。这是由于我国对于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制有所明确,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亦即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应当归于同一主体,不得分离。换言之,若某人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则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便理所当然地归属于此人所有。若子女与父母并非同一户籍,且宅基地系以父母名义申请,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便自然而然地归属于父母,房屋产权也随之归属父母。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并有权依法利用此等土地兴建住宅及附属设施。因此,若父母的宅基地由子女进行翻修,那么宅基地之上所建成的房屋便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通过合法继承方式获得相应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父亲的房产怎么分配
在关于父亲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中,通常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首先,同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方面得到的份额应该基本相等。
其次,在某些特别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可能并不需要绝对均匀,而是可以有所不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着极度贫困且缺乏自主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面临财产分配问题时,理应受到特殊照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而另一面,对于那些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家庭抚养责任或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他们在财产分配过程中的态度就显得越发重要,这类继承人所能获取的遗产份额应该相应地有所提高;除此之外,在有能力和资源的继承人未能履行扶养义务的状况下,财产分配时应当尽可能地不予分配或者给予少量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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