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卖房子需要多久
法院对被强制执行之房产的处置通常会在大致六个月时间内全部完成。法院在执行房产过程中须遵循如下清晰而完备的程序流程:
首先,在启动拍卖程序之前,必须对涉案房屋采取先期的查封措施,并邀请专业人士针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深入评估,唯有在确认了房屋的实际价值之后,方能正式启动拍卖程序。
其次,在拍卖环节中,如无他人参与竞拍或竞买者的报价未能达到保留价,则在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如有意愿或同意以拍卖所设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则需将该财产交付以抵偿债务。若在拍卖过程中无人竞拍或竞买者的报价低于保留价,则需在60天之内再次举行拍卖活动。
最后,对于经过两次拍卖仍未成功出售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法院需在60天之内进行第三次的拍卖尝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二、拍卖房屋预留租金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仅有的不动产住宅进行拍卖时,需为其保留五年至八年租金之额度。这是为了在执行过程中充分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利得到妥善维护。申请执行人有责任依照地方性廉租房保障面积的相关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赡养亲属提供居住所需的房产;倘若无法实现此项解决方案,申请人也应当同意参考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从拟分配的房屋变现款之中扣除相应的五年至八年租金数额。唯有如此,方能实施对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强制拍卖程序。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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