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自己受伤自己有没有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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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包工头受伤的法律责任认定需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包工头为单位雇员,视为工伤,单位及社保部门承担赔偿责任;若为独立承包商或个体经营者,因施工或工程所有者不当行为受伤,有权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其他情况也需根据实际分析确定责任归属。
包工头自己受伤自己有没有责任

一、包工头自己受伤自己有没有责任

关于包工头受伤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该包工头系所在单位的雇员,则应视为工伤,此时单位以及社保部门将依法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若包工头为独立承包商或个体经营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施工方或工程所有者的不当行为而遭受伤害,那么他有权向施工单位或工程所有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最后,还有其他可能的情况,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包工头欠钱不还怎么办

当遭遇施工方未能按期支付薪酬的情况时,劳动者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能够选择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同时也可选择通过申请调解的方式,积极解决薪资问题;

此外,还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所明确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对于薪酬未能按时或足额发放,亦或是在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方面存在欠缺的行为,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投诉。该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将依照相应程序对该事件予以妥善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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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包工头受伤算工伤吗问题解答如下, 包工头受伤是否算工伤
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工头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不应适用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案例:
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一监控建设工程,陈某向该公司承包/承揽建设工程中的部安监控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给陈某,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陈某组织安排。陈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安装治安探头时被电击落地受伤。
分歧
对陈某因工受伤应否认定工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公司将其承包的监控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陈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陈某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第一项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有:
1、陈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2、陈某是包工头(实际施工人),认定包工头因工伤亡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有法律适用错误之嫌。
3、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前用工单位追偿权的规定,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将导致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陈某追偿的尴尬局面出现。
评析
本文持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法上的工伤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即工伤认定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陈某不是涉案公司的职工,他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承包或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情形,而且其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已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九条和最高《对最高人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否定,不能再作为确认劳动关系和认定工伤的依据。

三,准确适用法律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之
一,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张冠李戴地适用于包工头,显然与这一要求相背离。而且,这里也不能适用类推。因为类推适用的前提是本质相似性,而包工头是通过工程承建获取利润的雇主,其所招用的劳动者则是赚取工资的雇员,两者没有本质相似可言。何况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法适用与刑法适用一样是禁止类推的。

四,《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赋予工程转包人等前用工单位的追偿权,表明包工头是对其招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最终责任人。若将适用于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包工头从而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则将出现公司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又向陈某追偿等循环诉讼。这样折腾岂不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最后,至于公司将工程业务分包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陈某,导致陈某自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选任过失责任则是一种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不能混同于劳动法上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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