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扣押买卖房产都构成什么罪名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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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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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如违法处置被查封房屋,可能受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者,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等刑事处罚。
如果是扣押买卖房产都构成什么罪名

一、如果是扣押买卖房产都构成什么罪名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之财产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所持有之动产、登记在其名下之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各项财产权利。

如若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遭到买卖,则该行为有可能触发法院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之财产罪。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已经由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的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如果是诈骗钱有刑事与民事诉讼会不会加重刑期

上诉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加重。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始终坚持着上诉不加刑这一基本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理解,所谓上诉不加刑,其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在相同刑种的判处上不得予以数量的增加,从而确保刑罚程度上的一致性;

其次,禁止擅自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例如将原本属于缓刑期的罪犯改为实行制,延长缓刑考察期限,或者将原本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直接转为即时行刑等等,这些都是构成上诉不加刑的重要环节;

此外,也不得在主要刑罚之上附加额外的惩罚措施;

再次,审理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判为更加苛刻的刑罚种类,比如将原本监禁六个月的短刑期男性罪犯改判为长期服役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时,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也不能加重原审法院已经做出的宣告刑;

最后,在共同犯罪情形中,除非上诉方或被上诉方提出责备以外,否则不得刻意加重那些尚未提出上诉以及未提交抗辩书的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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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被非法扣押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被告人王宏伟驾驶农用三轮车非法运输铁矿石,被北京市密云县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局等七家单位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查获,三轮车被联合检查小组扣押并暂存在某村暖气片厂内。2003年12月20日夜,王宏伟携带该车备用钥匙,窜至暖气片厂内乘无人之机,采用拧琐等手段,将其被扣押的三轮车盗走。不久,联合检查小组发现扣押的三轮车丢失,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过侦查,将王宏伟抓获。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产,该三轮车价值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行政组织法律规定,七家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并没有扣押行政相对人财物的权限。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宏伟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是辩称其盗窃的动因只是为了上牌照,也没想过事后将三轮车藏匿再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况且,以前的确有许多非法运输矿石的人也采用这种非法手段将运输工具取回,也没有被追究责任。 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王宏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三轮车被扣押后,联合检查小组对该三轮车有了暂时的保管权,保管期间财物丢失,保管人应负保管不当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虽不是财物所有人,但属于财物占有人。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窃走,实际上(间接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王宏伟显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客观上他也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据上面的分析,他所窃取的三轮车处于联合检查小组的暂时保管之下,其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共财产的占有权能,其实际占有三轮车的状态也足以说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故其盗窃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不仅要考虑盗窃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我们还需分析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节。 1.犯罪动机。被告人盗窃的目的只是为了上牌照,事后也没有向联合检查小组索赔,没有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意愿。 2.犯罪对象的情况。被告人盗窃的是自己被扣押的财物,而非他人的财产。 3.被告人的态度。被告人态度很好,如实陈述自己的盗窃行为事实。 4.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平时安分守己,没有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表现不错。 5.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其他采用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被扣押财物的行为人没有被追究责任,相关疏于管理防范,缺乏治理的有效性和连续性,致使行为人认为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笔者并不是姑息纵容这种盗窃行为,而是认为对行为人出其不意的追究(与一贯做法相比)只会使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更加困惑,这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无疑也是一种挫伤。 此案被告人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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