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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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综合工时制度是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长的一种制度。其平均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综合工时制什么意思

一、综合工时制什么意思

综合工作时间制主要是指以周、月、季度以及年度作为相应的时间周期,比较全面地评估整体工作时长的一种工时制度模式。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其平均工作时间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当尽量与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相契合,即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八小时、而其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也不宜超越四十四小时这一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是什么

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时,任何超出约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皆被视为加班。在此情况下,在工作日内,工作者应获得不低于其每小时薪资标准的150%的加班费;而在周末和公众假期,则应获得不低于其每小时薪资标准的200%的加班补贴;当然,对于法定节假日,他们应得到不低于其正常雇佣薪资的300%的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度是将期间分别设定在周、月、季度乃至年度等较长时间段内,以大略计算员工在这段时期内工作总时长的一项管理方式。此种制度下,员工们的总体平均工作时长以及每周的实际工作量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每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而他们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44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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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综合计算工时制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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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公休日与制度工作日截然分开分别核算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现实当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
误区之
二:逢公休日上班即支付200%加班费。
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公休日加班的可首先考虑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连续计算考核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对于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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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加班费就合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法定工时,即使“两厢情愿”,发生争议,也多对用人单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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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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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综合计算工时制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
一:将公休日与制度工作日截然分开分别核算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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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逢公休日上班即支付200%加班费。
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公休日加班的可首先考虑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连续计算考核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对于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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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加班费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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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的认识误区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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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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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公休日与制度工作日截然分开分别核算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现实当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
误区之
二:逢公休日上班即支付200%加班费。
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公休日加班的可首先考虑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连续计算考核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对于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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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综合计算工时制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误区之
一:将公休日与制度工作日截然分开分别核算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现实当中,有的单位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进行考勤,其典型的错误做法是:遇公休日或记加班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或记休息,造成工时工作制概念上的混乱,加大了工资成本支出。
误区之
二:逢公休日上班即支付200%加班费。
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公休日加班的可首先考虑安排补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连续计算考核总的实际工作时间,对于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误区之
三:支付加班费就合法。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法定工时,即使“两厢情愿”,发生争议,也多对用人单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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