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没有在办案场所询问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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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公安机关查证应依法依规,遵循法律条文和操作规程,保证问询合法合规。若未在法定区域内问询,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 2.被调查者有权质疑并要求改正公安机关未在规定区域查证的行为,并可向监管单位或纪律检查机构申诉。 3.若认为公安机关查证违规或权益受损,被调查者可寻求法律援助,向律师咨询并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在公安机关没有在办案场所询问怎么办

一、在公安机关没有在办案场所询问怎么办

1.明确依法依规实施问询:在对涉嫌违法的人员展开查证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应的操作规程,以求尽可能保证问询过程既合法又合规。倘若公安机关未能在法定的办公区域内展开相应问询,这将有可能对于问询结果的公正性及可靠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加以改正:一旦发现公安机关未经在预定的办公区域内展开查证工作,被调查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质疑,并且要求其对此失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正。

同时他们还可以向上一级监管单位或纪律检查机构提起申诉,希望他们能够依据有限的法律条款进行妥善处理。

3.请求法律援助:若坚决认为公安机关的查证过程涉及违规行为,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那么被调查者便得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他们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详细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与义务,同时也可探寻到如何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方法策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条件包含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通常被称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种情形是指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人;

第二种情形是指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更大风险与危害的人;

第三种情形是指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属于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同样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人;

最后一种情形则是指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 作为国家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进行查证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款和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所实施的问询过程能够充分体现其合法性与合规性。倘若公安机关未能在法律允许的权限范围之内展开调查,就有可能对最终的结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2. 针对公安机关在不当区域进行查证这一情况,被调查人有权提出合理的疑问、要求予以纠正,并且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相应的监管部门或者纪律检查结构进行申诉和投诉。3. 如果被调查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查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他们完全有权利寻求法律援助,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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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并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自动传输、存储、管理等设备。
第四条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法客按:下列六种情形必须进行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当场盘问、检查;
(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本部门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以及有关设备、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活动进行督察;法制部门负责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范围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管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警务保障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升级和使用培训;科信部门负责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记录
第六条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第七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法客按: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管理员,负责管理设备、资料。
第十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民警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员。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民警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托警综平台建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系统,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案分类存储,并与执法办案、110接处警等系统关联共享。第十三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一)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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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第十四条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权限调阅、复制本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调阅、复制其他部门采集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纪委、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以外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内容复杂、敏感,易引发社会争议的,应当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视听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第十六条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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