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在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方的确立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如果复议机构最终作出了维持原有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构都将作为共同被告出现;而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通常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担任被告。若复议机构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了变更,则复议机构将成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经过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确认有效吗
在此次行政复议程序实施过程中,尽管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了实质性的行政行为,但在这一阶段该行为依然被视为有效且可以继续执行,除非存在被申请方坚决要求停止执行,或者行政复议机构经过综合考虑后决定需暂时停止执行等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如何确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诉讼程序之时,对于被告的确立,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考虑:若该原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后仍然保持不变,则原行政部门与进行复议的机构将被认定为共同被告;若是以直接起诉的形式提起诉讼,那么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相关单位将会被确认为被告主体;倘若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了实质性的更改,那么主导此次复议的部门便会成为被告的唯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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