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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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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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劳动者因不符入职资格被解雇,通常无经济赔偿,但若公司无合理理由突然裁员,员工有权索要双倍赔偿。企业需提供证据证明员工不合格,以避免赔偿责任;缺乏证据,则须按规赔付。
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一、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

在某些情形中,如果劳动者因为没有符合公司对于入职资格的严格要求而遭受解雇,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将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然而,如果公司是在毫无理由、毫无预兆的情况下采取裁员措施,那么该员工则有权利要求公司给予他两倍的经济赔偿作为损失的弥补。关键问题在于,企业必须能够拿出足够强硬且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名员工的确未曾达到上述准则。基于此,假如企业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那么这次的解雇行动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企业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那么他们就必须按照规定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入职不满一年有年假

您是否正在因为实习期尚未满一年而对于是否能够享有带薪年假的问题感到疑惑?事实上,这取决于贵司内部的相关政策与规定。部分企业在管理上较为灵活,即便员工的在职期限较短,他们也会给予适当的带薪年假待遇。

然而,在一些更为严格遵循规章制度的公司中,可能规定在员工工作未满一年前并不提供带薪年假。因此,无论结果如何,我都建议您直接向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咨询,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除此之外,尽管带薪年假具有诸多益处,但是在您刚刚开始职业生涯时,与其过分关注此事,还不如全力以赴地融入到新的工作环境之中,勤勉进取,力争尽早跻身于公司的骨干行列之中。这样,到了那个时候,无论是假期、福利还是其他各种优厚条件,所有的،自然会无需担心地尽数向您涌来。总体而言,切勿过度拘泥于此一问题,始终秉持着扎实稳健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才是最为关键的所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劳动者不幸在job任用过程中因未能符合公司的初选资格而遭到解聘,通常他们无法获得相关经济补偿,然而假如公司无缘无故、毫无合理缘由地进行大规模的解雇行动,每一位受影响员工有权向其寻求两倍于其应得的赔偿金作为违约赔偿。在此情况下,企业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员工的不合格表现,从而避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企业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解雇决定,那么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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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是学习金融专业的,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不明白,想知道2017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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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1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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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是一个消费者,因为前段时间被欺骗了,需要了解一下关于2017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一些内容?
[律师回复]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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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入股如何保障权益
主要救济措施包括:1.横向转让,股东可将股份转让给他人撤出公司。2.纵向回购,受损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票,如未达成协议,可在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3.强制解散,持有超过10%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直接诉讼,股东可因董事、高管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损害其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有派生诉讼、直接诉讼和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三种主要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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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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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2、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3、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4、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5、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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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及留存收益有哪些?
[律师回复]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及留存收益有: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则会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反之,则减少资本公积,应作相反的分录。  
2、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利润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与之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不构成所得税费用。.  
4、固定资产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变动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自用房地产、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为利得,增加“其他综合收益”,计入所有者权益。  
5、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形成的费用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时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股份制企业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它受总资产和总负债变动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权益包含所有者以其出资额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与此同时,所有者也必须以其出资额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所有者权益还意味着所有者有法定的管理企业和委托他人管理企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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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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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弟弟这几天就要去上班了,但是现在因为个人问题他有点担心,咨询下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律师回复]
一、相关概念界定
  
1.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它于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此法适用于中国境内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源的所有者,在劳动关系中,凭借从事劳动或从事过劳动这一客观存在获得的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我国业也制定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保护的范围,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明确试用期,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保障劳动者择业自由,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实施。
  
1.扩大了保护范围
  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影响较大的一项,它规定了除了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都将使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包括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此外,《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关系的发展需要,对劳务派遣工和非全日制工作了专门规定,以此来保障特殊类型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中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定了法律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共规定了十一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三方都做了具体要求。
  一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要求有: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两百万元。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二是明确了对用工单位的要求:如第五十九条要求用工单位
  该根据现实需要和用人单位需求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期限,并且用工期限是连续不间断的,不能分成数个短期用工期限。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首先,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其次,用工单位要明确告诉被派遣劳动者在其岗位上的工资待遇及福利;再次,用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和绩效奖金,并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除此之外,在被派遣劳动者正式上岗之前,用工单位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以便被派遣劳动者能很快地适应新工作岗位;
最后,若用工单位决定连续用工,用工单位则要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此外,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是对劳动合同法中对被派遣劳动者也有具体要求。如: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
  农民工在我过劳动者群体中占有特殊的并且重要的地位,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是时代的、也是现实的需要。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像对劳务派遣那样有具体章节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但却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意识贯穿始终。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让农民工拥有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企业解雇员工成本提高的规定,使得企业不能随意解雇农民工,这一点保障了农民工拥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就业岗位。
  二是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点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收益。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点解决了之前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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