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竟业禁止补偿金之标准的商酌与制定,乃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商结果,通常情况下,该补偿金额度应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然而,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硬性要求,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照月度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抑或是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竞业限制协议如存在以下无效的情况则将被视为无效:
首先,与并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所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
其次,若未对经济补偿进行明确约定,或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明显过低且无法满足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那么该竞业禁止协议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再次,如果竞业禁止期限的约定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时限,那么超出部分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未经与员工达成共识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情况也可能导致竞业限制协议的无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具体标准,应在雇主与劳动者双方进行充分磋商后确定,通常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最近一年(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依据,并按照该金额的30%予以计算。这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雇主可以选择按月支付或者一次性结清相应款项,具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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