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一房两卖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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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购房者有权提出撤销交易合同,追回已支付的房屋款项及相关贷款利息,同时还能要求卖方承担总计不超过原先已支付给房主的房屋购买款一倍数额的赔偿责任; 2.如果卖房者是普通公民,那么在其违反合同约定时,就可向上诉对象追究违约责任,仅能主张退还房款以及相关贷款利息并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如遇上述请求未能得到满足,购房者仍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房子被一房两卖怎么解决

一、房子被一房两卖怎么解决

1.购房者有权提出撤销交易合同,追回已支付的房屋款项及相关贷款利息,同时还能要求卖方承担总计不超过原先已支付给房主的房屋购买款一倍数额的赔偿责任

2.如果卖房者是普通公民,那么在其违反合同约定时,就可向上诉对象追究违约责任,仅能主张退还房款以及相关贷款利息并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如遇上述请求未能得到满足,购房者仍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房子被一房多卖还能要房吗

法律明确禁止房屋销售中出现一房多卖行为,主要源于此类行为通常会导致违约,从而无法实现实际交付房屋的目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未通知其他购买者的情况下,重复销售同一套房屋时,他们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是履约行为达不到协议约定的标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持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务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 当购房者发现交易合同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时,有权依法申请解除该协议并追讨已经支付的全额房款与相关的贷款利息。在此基础上,他们还可以要求卖方为其违约行为付出高达原先已支付给房主的房屋购买款一倍数量的赔偿金作为惩罚性赔偿;2. 若卖方系普通公民身份,则当其对合同有所违背,购买者便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只能主张退还原先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关的贷款利息,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3. 倘若以上所述的请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购房者仍然享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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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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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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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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