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一房两卖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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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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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购房者有权提出撤销交易合同,追回已支付的房屋款项及相关贷款利息,同时还能要求卖方承担总计不超过原先已支付给房主的房屋购买款一倍数额的赔偿责任; 2.如果卖房者是普通公民,那么在其违反合同约定时,就可向上诉对象追究违约责任,仅能主张退还房款以及相关贷款利息并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如遇上述请求未能得到满足,购房者仍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房子被一房两卖怎么解决

一、房子被一房两卖怎么解决

1.购房者有权提出撤销交易合同,追回已支付的房屋款项及相关贷款利息,同时还能要求卖方承担总计不超过原先已支付给房主的房屋购买款一倍数额的赔偿责任

2.如果卖房者是普通公民,那么在其违反合同约定时,就可向上诉对象追究违约责任,仅能主张退还房款以及相关贷款利息并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如遇上述请求未能得到满足,购房者仍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房子被一房多卖还能要房吗

法律明确禁止房屋销售中出现一房多卖行为,主要源于此类行为通常会导致违约,从而无法实现实际交付房屋的目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未通知其他购买者的情况下,重复销售同一套房屋时,他们将面临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是履约行为达不到协议约定的标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仅限于持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务必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 当购房者发现交易合同存在欺诈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时,有权依法申请解除该协议并追讨已经支付的全额房款与相关的贷款利息。在此基础上,他们还可以要求卖方为其违约行为付出高达原先已支付给房主的房屋购买款一倍数量的赔偿金作为惩罚性赔偿;2. 若卖方系普通公民身份,则当其对合同有所违背,购买者便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只能主张退还原先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关的贷款利息,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3. 倘若以上所述的请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购房者仍然享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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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房两卖如何解决的
一房二卖,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关于遇到一房两卖如何解决的可以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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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律师您好!我们家买了一套房子,可是交房的那天一有人说这房他们也买了,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呢,希望能给我解答, 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事件,42套房卖给200户,开发商将每套房子都卖给两三个买房者,有的房子甚至卖给四五个买房者,除第一个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交房外,其他的购房者均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
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较后也许只有出价较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最为普遍。在该情形下,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值得讨论的是,前买受人可否向出卖人请求相当于其再出售房屋所获取价金的损害赔偿,亦即赔偿的范围如何。我们认为,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实务中,出卖人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而与后买受人成交,对此买卖标的物的涨价部分,系前买受人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人赔偿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行公平和诚信原则。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作反对解释,即权利人不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即无效。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后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不因先后而异其效力,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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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解决,一房二卖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一房二卖的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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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子纠纷怎么解决
购房合同争议可通过商议、调停、仲裁及法律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商议为首选策略,调停可请求权威机构介入。仲裁适用于协商无果且不愿调停的情况,需按合同或协议提交申请。无仲裁条款或协议时,可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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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法院判决一房两卖不予立案,法院会怎么样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家基于各种考虑会将同一套房子先后卖给不同的人,这就是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那么一房二卖该怎么办呢 下面由我为大家解答。
1、在一房二卖中,卖房人先后与不同两个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面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权。此时,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权人,而前一个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权人,所以后一个合同是无效的。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权。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不因先后而出现效力差异,实践中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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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子纠纷怎么解决
购房合同纷争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解决。协商是最佳途径,若无法达成共识,可请求相关机构调解。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果,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定申请仲裁。若无仲裁条款或协定,当事人可将纷争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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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房可以买卖吗,两限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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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限房可以买卖吗两限房,是指两限就是限制价格,限价不是死价,它的价格有个上限,也就是不论你卖多少,都不能超过这个价格。依据规定规定,限价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未满5年的,不得出售,确需出售的政府折旧后回购。满5年的,购房人应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房价格之差的35%上交土地收益金,上交后可以转让。
二、两限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两限房,其不同于经济适用房,从其土地属性而言,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开发商使用的,而两限房的用地是政府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给开发商的,由此可见,二者的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是不相同的,因此,两限房不应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但两限房应受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约束,且其转让须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对于该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再参照经济适用房的“以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为前提”的标准,该类合同实质不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问题,其房屋产权又属于完全产权,因此,公权力不应干预其效力。但是该类房屋毕竟属于福利性的房屋,为制止非法买卖该类房屋,扰乱两限房市场秩序,政府部门制订了两限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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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不卖房违约了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买家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返还定金、支付。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有了法律依据,接下来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支持,故而买家针对卖家坚决不卖房了的违约情况,必须收集、固定证据。一但卖家做出违约的意思表示,买家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意见,指导证据收集,以备后期谈判协商或诉讼维权。
二、购房款2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
一般购房合同条款都显示:双倍返还定金或20%房款。按照房价暴涨40%-50%的标准,卖家即使承担了20%的违约金,也不足以弥补买家在此置业需要支出的购房成本,也就是说,不足以弥补买家的损失。此时,买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买家认为买家及时支付购房款20%的违约金仍然不足于弥补己方损失,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金额。但此时买家需要举证证明损失额度,具备了充分的证据,法官才有支持调高违约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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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遇到一房两卖,一房两卖应如何支付赔偿?
[律师回复] 买二手房遇到一房两卖王先生签订售房承诺书后,又擅自违约将自己名下的酒店式公寓卖给出价更高的买主。本想能够多赚一把,这次却亏大了。近日,上海静安一审判决王先生除偿还邱小姐首付款15万余元外,再差额赔偿邱小姐经济损失11.3万余元。提前抛售酒店公寓2003年6月上旬,王先生以44.6万余元的价格预购了坐落在本市康定路上的一套酒店式公寓。不到一年,他就感到价格不便宜。左思右想后,王先生决定将该房屋按原价转售给他人。2004年2月3日,王先生向邱小姐出具《转让房产承诺书》一份,内容为:王先生将该房屋以原价转让给邱小姐;王先生在收到购买此房的首付款及购房保险等人民币15万余元,待此房交房并拿到产权证明后,王先生将无条件地将此房过户给邱小姐;如邱小姐待交房过户时,对王先生的房产及手续提出质疑,王先生将无条件将15万元首付款返还邱小姐,此承诺作废。转手卖给第二人在出具承诺书的同时,王先生将购房款发票、保险单副本以及房屋登记费收据复印件交给了邱小姐。谁知,之后的上海楼市非但没有下跌,反而一路走高,王先生感到自己所买的房子价格还能往上走,便在2004年12月29日,与案外人赵先生一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人民币5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作了出售,并办妥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6年1月下旬,得知王先生出售的酒店式公寓发生了变卦,房屋另移其主的消息后,邱小姐便到。卖房差价赔偿他人在诉讼中邱小姐认为自己与王先生转让酒店式公寓的合同已成立,但王先生擅自违约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返还首付款15万余元外,还要赔偿相应利息和违约金。针对邱小姐的,王先生辩称向邱小姐出具《转让房产承诺书》时,该房屋尚属期房。承诺书对余款支付、房屋交付等内容均未作出约定,认为承诺书仅仅是首付对转让房屋的意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同时强调即使是自己违约,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表示只愿意归还15万元。一房两卖应如何支付赔偿邱小姐向王先生支付首付款和保险费15万元,王先生向邱小姐出具《转让房产承诺书》,售房完成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合同已成立。在《转让房产承诺书》中,包含了房屋坐落、面积、转让价款、首付款等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至于余款支付、房屋交付以及违约责任等并非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若没有约定的可参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确认。王先生擅自毁约,将房屋售予他人,违反了《转让房产承诺书》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邱小姐损失部分,即合同履行后邱小姐可以获得的增值利益。房市有风险,也有利益,但是任何交易都要遵守诚信原则,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双方才能获得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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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请参阅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请参阅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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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两次缺席判决,判决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缺席判决的规定有下列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缺席判决的规定: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1、缺席审判的条件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其中包括公告送达这一拟制送达传票的情况。 2、原告缺席与被告缺席的法律后果不同。原告缺席,可以按撤诉处理。而对于被告缺席则是可以缺席判决。 3、缺席判决是依职权主动作出。 4、缺席判决同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动迁房买卖纠纷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动迁房买卖纠纷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买受人中之一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避税的条款因违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仍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履行。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证据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而达到规避购买条件,实现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依约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卖方未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违反双方买卖合同义务的行为,仍是合同纠纷,并不因为当事人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实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若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的,就不能视为解约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弃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原则上定金与违约金是不能并用的,但解约定金可以和违约金同时并用。在《北京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中》即规定:“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并约定了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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