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签订后未按时交房如何处理
若房屋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并且经过多次敦促之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能交付,则买方有权撤销其购买合同,并且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旦遭遇延期交付的问题,购房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正式要求开发商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倘若开发商在接收到催告交房通知函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仍未能实现房屋交付,那么,购房人有权利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追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且还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合同签订后一方可以解除吗
当签署了合同后,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单方面的方式解除这份合同关系。
然而,此类单方面的行为必须符合特定的前提条件。这个重要条件便是解除合同的一方向获得了相应的单方解除权。此种单方解除权既可能源于法定的原因,也有可能出自双方预先达成的协议合约。在一旦出现法律或预先约定的解除权事由的情况下,解除权人便得以行使其权利,取消、终止该份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房地产开发者未能按照预定的交房日期交付予购买方,在经过多番的敦促与提醒之后达到了整整三个月却仍旧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那么购买方将有权利单方面解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向房地产开发者提出退款以及相应的赔偿请求。在此过程中,购买方需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房地产开发者发出正式的交房催告函,如果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仍然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那么购买方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解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向房地产开发者索取因逾期交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