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及承包方携手合作,在保障无损于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承包方同意自动放弃对该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基于以下情况,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约时,双方共同商定的解除合约的先决条件已然达到实现之日:
承包方全体成员由原农业户籍转化为非农业户籍,或者整体迁居并定居外地;
因承包方失去劳动能力,无法继续管理农事,在此前提下,承包方主动提出放弃其土地承包权利的请求;
伴随国家建设的重大发展战略需求,承包方所承揽的土地已经完全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
由于洪涝、地震等不可抵挡的自然灾害影响,使得整个承包土地受到严重毁坏,以至于所有承包合同都无法正常履行;
在承包期限之内,承包方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承包合同内规定,将承包的耕地闲置并且荒废长达两年以上,故此,发包方可依据此事实解除承包合同,回收已发包之耕地;
若承包方在承包期限之内离世,而又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可承担其承包义务,则可依照法律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包经营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按照法律规定,承包经营合同自身并不足以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罪。
然而,倘若在订立和执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存在通过夸大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方式来获取他人财产,且所涉金额达到法定标准,那么便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属于典型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涉及到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时,诸多可以考虑解除合约的相应条件已经被达成协商共识:例如,如果承包方决定放弃对土地的使用权(不论是由农业用途转变为非农业用途,还是因为迁居而无法继续使用该土地);或者由于失去了劳动能力而不得不选择主动退出;又或者是由于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再者,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土地遭受严重破坏;亦或是由于承包方长期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土地被荒废;甚至于,如果承包方不幸离世且没有继承人来继承其土地权益等等。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双方都有权利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确保国家以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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