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在新婚夫妇尚未决定步入婚姻殿堂时,其父母的全额出资购买住宅,此种情况下,以出资方子女的名义登记,那么该房产便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礼前期,一方父母已经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签订合同时并将此套住宅的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便被视作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双方对这种共有方式进行过明确的约定,例如,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以及每个参与者占据的相应比例等内容,那么均需参考这个约定来享有相应的房产所有权。
如果双方对于共有方式未曾达成任何共识,那么可以默认为等份共有。
再者,当新婚夫妇在婚礼前提交结婚申请时,如果双方家长都有资金投入到购置住房中,并且最终的房屋所有权注册在双方的名字之下,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便会被认定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无论是父母的出资或者是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上的名字,都应该被视为是各自主管子女的馈赠,而非认作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婚后,一方的父母仍有余力全额出资购入一栋房屋,并将其所有权证书记载在出资方子女的名字下方,同时附带一份协议表达他们的意愿,即遵循这份协议的规定。
若没有相关的协议存在或是协议并未有明确描述出资意义时,我们就可以默认这笔资金是对夫妻二人的借款,即视为共同财产。
同样地,在婚礼后出现的其他情况也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父母出资买车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缔结后,若丈夫或妻子的单方面亲属提供资金用以购置汽车,此种情况往往被视为对夫妻两人的赠与行为,因此所购置之车辆将被认定为是夫妻俩人的共有财物。
然而,若该亲属在提供资助时,通过赠与协议明确表示其只是将车辆捐赠给夫亲或妻亲一方所有,那么这辆汽车就会成为夫妻中的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上文中所述情形之外,若是夫妻两人在此事上特地作出了关于车辆所有权归属的其他约定,那么他们必须依据这些约定进行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婚前房产的所有权分配问题,主要取决于其出资方式以及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所载明的名字。例如,如果是由父母全额支付房费用于购买并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记载孩子的姓名,那么可以明确认定此房产为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然而,如果最初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中存在首付部分且随后将双方配偶的姓名也登记在了房地产权属证书上,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事先有过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将默认为等份额共有。另外,在婚礼举行前后,如果双方家长共同参与了房产的投资,不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出资或者登记,通常都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样地,如果是由父母中的某一方单独出资购买并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记载孩子的姓名,但同时又有书面协议明确表示这笔资金是作为赠与而非借款提供给孩子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此房产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没有这样的书面协议,那么这笔资金很可能会被视为借款,从而使房产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婚后发生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购房出资情况,处理方法也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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