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人民政府曾颁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控措施,明确规定多层住宅每平米平均售价应控制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而高层建筑则限定在2500元人民币以内,价格上下波动最大幅度不可超出5%。
2、然而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地理位置及其他诸多因素,将西安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基本锁定在每平米约3000元人民币的水平。与普通商品住房相比,两者的价格差距大致在1000至1500元人民币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二、西安经济适用房买卖新政策
目前,西安市针对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政策做出了最新调整:
自房屋购买之日起五年内,该类房产将无法进行交易;
若在上述期限内进行交易,则需对交易过程中所超出规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范围的那部分价值,额外支付百分之十的综合地价款。
所谓“经济适用房”,是从中等及以下收入的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等特定人群出发,按照国家以及住宅建设相关标准所建造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且仅限于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居住场所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根据西安市先前的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售价不高于2000元人民币,而高层则限定在2500元人民币以内,价格浮动范围不能超出5%。然而,目前来看,由于受到地理位置等等因素的制约,西安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整体售价已经上涨到了大约每平方米3000元人民币,这与普遍商品住宅价格的差异在1000到1500元人民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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