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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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行贿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即行贿者,可以涵盖任何形式的个体或团体,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只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赠送了财务即可。具体来说,这些行贿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各种法律实体或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什么

一、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行贿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即行贿者,可以涵盖任何形式的个体或团体,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只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赠送了财务即可。具体来说,这些行贿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各种法律实体或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亦非法人单位,而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在法律层面,我们的国家已经规定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为年满16岁的成人便具备了构成犯罪所需的必要条件。而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正是所有能够实施和完成行贿行为的个体。对于行贿罪,我们要从刑法的角度来进行解读,这就是把公务作为追求非法利益行为的行为方式。因为行贿罪的实施往往会涉及到不正当、非法利益,所以在此过程中的财富转移往往是向国家工作人员支付。

然而,许多人可能误认为行贿罪的施加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对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混淆往往源于对刑法知识的不足。在这起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是普通公民,而犯罪对象则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中担任公职的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务员。行贿罪的实施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原因是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勒索,那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行贿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即行贿者,可以涵盖任何形式的个体或团体,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只要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赠送了财务即可。具体来说,这些行贿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各种法律实体或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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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 罪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论处。
(四)关于构成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
四、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刑责注意 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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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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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 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
江苏高〔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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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论处。对于这种案件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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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罪的主体。
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主观方面
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另外,单位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罪罪名确定。
主要特征
1.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构成单位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侵害的客体也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是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二是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
三是主观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者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表现出来的,而不是单位中某个人的意志。
具备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罪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受贿罪构成主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是由行贿与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罪主体。 1.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可构成商业行贿罪。在商业行贿中,如果提供贿赂是以经营者法人单位的名义,执行的是该法人的意志,则应由该法人承担责任,成为商业行贿罪的主体。如果经营者的代理人为了个人多推销商品或拉回货源,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以各种手段行贿,代理人个人是行贿罪主体。 2.商业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六)将其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表明在实践中如其主体只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原刑法对之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其工作人员的危害行为作处罚,影响到对这类行为的打击效果。所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才能共同构成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将商业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一定程度拓宽,使其涵盖面趋向全面性、完整性,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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