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上保险有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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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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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用人单位试用期未买社保,员工离职后可要求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月薪资。未满一年但超六个月按一年算,不足六个月支付半月薪资。工伤无保险需赔偿并补交费用。违反规定未参保,行政部门将强制要求参保并补缴费用,并自欠缴日起收取滞纳金。
试用期不上保险有赔偿吗

一、试用期不上保险有赔偿

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能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那么在员工正式离职之后,可有权提出经济上的补偿要求。对于此类经济补偿,将依照企业职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以每满一年就支付给员工一个月薪酬的方式来执行。六个月或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一年来计算;如果工作时间还不到六个月,则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在试用期间因工负伤且没有保险保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应补交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用人单位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即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未予参加,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强制性的要求,要求其在期限内参加工伤保险,并补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此外,从欠缴之日开始,还要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试用期不上保险怎么赔偿

公司在试用期之内未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此时应当对未能享受到社保福利待遇的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补给。若有员工以此为由并通过合法途径解除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时,那么这家公司就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该名员工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需要明确说明的是,企业没有为职工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保障,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劳动法》明文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自觉参与到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来,履行缴纳企业及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综上所述,不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道义层面来看,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提供足额、全员覆盖、合法合规的社会保险福利都是其应尽的的职责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能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那么在员工正式离职之后,可有权提出经济上的补偿要求。对于此类经济补偿,将依照企业职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实际年限,以每满一年就支付给员工一个月薪酬的方式来执行。六个月或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一年来计算;如果工作时间还不到六个月,则需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在试用期间因工负伤且没有保险保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还应补交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如用人单位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即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未予参加,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强制性的要求,要求其在期限内参加工伤保险,并补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此外,从欠缴之日开始,还要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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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工期不上保险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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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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