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具体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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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员工短期病假(六个月以下)薪资:不满两年者发60%,两至四年者70%,四至六年者80%,六至八年者90%,八年以上全薪。 (2)长期病假(六个月以上)疾病救助金:不足一年40%,一至三年50%,三年以上60%。病假工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劳动法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具体规定是什么

(1)对于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需要连续休息六个月以下,本企业应当遵照如下标准来支付其在病假期内的薪资待遇:具体来说,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足两年,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进行发放;如果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两年但未满四年,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发放;同理,工作年限在四年至六年之间的,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进行发放;而工作年限在六年至八年之间的,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进行发放;最后,工作年限在八年以上的,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百进行发放。(2)对于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需要连续休息超过六个月的情况,本企业将承担起支付疾病救助金的责任:具体而言,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进行发放;如果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发放;而工作年限在三年及以上的,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进行发放。在确定了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计算系数之后,我们就可以通过公式“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来计算出病假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

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第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40%,应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第十九条

工人职员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得按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甲款的规定,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除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本人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外,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

第二十一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二、劳动法病假规定包括周末吗

病假容许包括周末双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若您在周六或日前后有连串的病假休憩,那么这些额外的休息日也会被计入病假累计的天数之内。关于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我们明确指出是从劳动者病态休养开始的那一天进行计算的,只要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累计的病休时间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就可以视为医疗期满了。如果您选择连续休病假,那么期间的节假日将按照病休日来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对于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需要连续休息六个月以下,本企业应当遵照如下标准来支付其在病假期内的薪资待遇:具体来说,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足两年,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进行发放;如果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两年但未满四年,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进行发放;同理,工作年限在四年至六年之间的,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进行发放;而工作年限在六年至八年之间的,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进行发放;最后,工作年限在八年以上的,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百进行发放。(2)对于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而需要连续休息超过六个月的情况,本企业将承担起支付疾病救助金的责任:具体而言,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进行发放;如果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发放;而工作年限在三年及以上的,则按照其个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进行发放。在确定了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计算系数之后,我们就可以通过公式“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来计算出病假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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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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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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