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公司有责任吗
属于工伤的话,公司有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上下班期间遭遇交通意外导致身体受损状况下,通常将其视为工伤判定范围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相关规定,倘若员工在结束工作返回家中的过程中,因他人引发的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且肇事者并非责任人的核心地位时,这类情况便可被确认为工伤范畴之内。此处所泛指的“非个人主要责任”原则即为,当责任方与受害者处于平等、次要或无任何责任关系状态时,此种情形即可归属为工伤。
然而,若因自身原因引发交通事故并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而受到损害,则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至于伤势痊愈后的赔偿事宜方面,涵盖了诸多具体项目,如医疗费用、康复费用、餐饮补贴、往返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护理费用、停工期间的薪资待遇、辅助恢复身体所需器械、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以及长期伤残抚养津贴等多种类型。倘若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已获得对方诸如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辅助设备费用、误工薪酬等方面的赔偿,那么公司或者负责管理工伤保险事业的部门将不再提供此类额外福利待遇。
然而,假若对方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制度中所规定的一次性死亡或者伤残补偿金,那么相关责任单位(包括企业和工伤保险部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填补其中的差额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属于工伤的话,公司有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