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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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须有损害他人的故意;(2)行为人之间有恶意的串通;(3)行为人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客观上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恶意串通是什么

一、恶意串通是什么

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须有损害他人的故意;

(2)行为人之间有恶意的串通;

(3)行为人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客观上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必须明确指出,恶意串通本身并非直接导致合同诈骗罪的门槛,然而,倘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谋欺骗,这将直接损害到无辜的第三方的权益,甚至涉及到诸如虚构事实、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话,那么这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的实施者往往是单方面或者多方面对合同另一方进行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恶意串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须有损害他人的故意;

(2)行为人之间有恶意的串通;

(3)行为人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客观上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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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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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国对恶意串通的规定是极其严格的,这要求合同签订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不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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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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