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被设定在70年。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长出让年限需按照以下不同使用类型分别予以确定:
首先是居住用地,其使用权期限定为七十年;
其次是工业用地,其使用权期限被设定为五十年;
紧接着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其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
再接下来是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其使用权期限为四十年;
最后但并非最次重要的是综合或其他用地,其使用权期限亦为五十年。
在此需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所述,住宅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将自动续期。
至于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事项,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经济适用房怎么补差价
我们在此向您介绍经济适用房差价补偿新规定的概况。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即是指住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相对合理,能够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的房产类型。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此类房产在购买五年内将无法进行转让交易。满了五年之后,当业主成功获得产权证明后方可进入交易流程。然而,在进行具体交易时,若该房产超出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范畴,则还需要额外支付10%的综合土地出让金以作补充。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中包含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被设定在70年。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长出让年限需按照以下不同使用类型分别予以确定:
首先是居住用地,其使用权期限定为七十年;
其次是工业用地,其使用权期限被设定为五十年;
紧接着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其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
再接下来是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其使用权期限为四十年;
最后但并非最次重要的是综合或其他用地,其使用权期限亦为五十年。
在此需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所述,住宅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将自动续期。
至于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事项,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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