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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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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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验收要点包括:严谨核查房屋面积和实际高度;检查墙面,防止水渍,重点关注易潮湿区域;注意空鼓问题,用小锤敲击墙面;测试电气设备,确保电闸和分流器正常,电源完全断开;门窗验收注重顺畅性、水平度和隔音效果。全面细致地检验房屋各部位,确保质量符合约定。
交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交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交付房屋验收要点:

1、在核实房屋面积过程中需谨慎细心;

2、务必确保实地测量的房屋高度与合约约定的相符无异;

3、观察并检测房屋墙面状况以确保无明显积聚水迹现象,尤其需关注厨房、卫生间、阳台顶部及管道等关键接合部位;

4、新建成的住宅很有可能存在墙壁以及地面的蜂窝状空鼓问题,对此,只需利用右手使用小锤进行敲打即可判断是否存在此种情况;

5、对于电气设备,装置电闸时应检验并确认分流器正常运行,同时,拔掉电源之后要认真核对室内电源是否确实全部断开,排查所有开口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支线路路;

6、在审视门窗之际,应全力检测门窗开口的运作流畅性如何,通过目测门体与门框、窗体与窗框是否保持良好的水平状态,再将门窗关闭进行音响测试,以此评估其隔音效果,进而全面了解其密封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交房时需要交哪些费用,大概多少钱

一、登记收费标准:

在住宅楼登记过程中,每户需缴纳80元整;对于非住宅登记,所需收取的费用则为550元整。公共资金主要用于小区的维护及物业设施的建设。

根据房屋结构不同,缴费金额也会有所差异。以框架结构为例,每平方米需缴纳16.8元;若为砖混结构,则缴费额为每平方米15.6元。而一般情况下,居民住宅的登记费为每户80元。若涉及共有权证,需额外加收工本费,每本约为10元。

二、税金方面:

在办理房地产证书时,还需要交纳契税物业维修基金。若房屋面积小于等于144平米,契税为房价的1%;若大于144平米,契税则为房价的3%。

此外,维修基金通常为总房款的百分之二。

三、交易手续费用:

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手续费用为每平方米3元,这部分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交付房屋验收要点:

1、在核实房屋面积过程中需谨慎细心;

2、务必确保实地测量的房屋高度与合约约定的相符无异;

3、观察并检测房屋墙面状况以确保无明显积聚水迹现象,尤其需关注厨房、卫生间、阳台顶部及管道等关键接合部位;

4、新建成的住宅很有可能存在墙壁以及地面的蜂窝状空鼓问题,对此,只需利用右手使用小锤进行敲打即可判断是否存在此种情况;

5、对于电气设备,装置电闸时应检验并确认分流器正常运行,同时,拔掉电源之后要认真核对室内电源是否确实全部断开,排查所有开口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支线路路;

6、在审视门窗之际,应全力检测门窗开口的运作流畅性如何,通过目测门体与门框、窗体与窗框是否保持良好的水平状态,再将门窗关闭进行音响测试,以此评估其隔音效果,进而全面了解其密封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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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特许经营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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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盟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考察特许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之前应当对特许经营企业工商登记情况、是否具有特定产品的经营资格、是否拥有商标或专利权等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这些一般都可以通过上网查询而获得。如果遇到不理解或有疑问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员,而不要盲目轻信特许经营企业的解释。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常发现,不少特许经营企业故意混淆“专利申请号”与“专利号”的区别,把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产品称为专利产品,欺骗加盟商。
(二)不要盲目轻信特许经营企业的宣传和许诺。特许经营企业为了吸引加盟商往往对产品作出夸大其词的宣传和高额的利润预测,加盟商应当冷静分析实际情况,不要盲目轻信特许经营企业的宣传和许诺。
(三)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地为自己争取合理权利。加盟合同大多是特许经营企业制定的格式合同,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对于一些损害加盟商利益或者剥夺加盟商应有权利的条款要予以提出并与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协商。例如加盟的格式合同一般将纠纷解决地点约定在特许经营企业所在地。当纠纷发生后,加盟商面临异地诉讼不便、诉讼成本高、执行难度大等诸多困难。有些特许经营企业利用加盟商这一劣势,拖延诉讼、拒不调解,最终人去楼空。因此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要慎重考虑这些问题。
(四)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在加盟合同纠纷中,加盟商的损失主要包括房租、装修费、宣传费、雇员工资等,但加盟商在主张这些费用与加盟的关联性时往往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此加盟商在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合同、单据,尤其注意要在这些合同、单据上注明是用于加盟的费用,如租房合同中房屋所在地应当与加盟商的经营地点一致,装修费应当注明装修的地点是加盟商的经营场所,宣传费也应当表明宣传的内容与加盟经营活动相关等等。
二、特许经营方式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于特许经营企业而言,企业在选择特许经营方式时应注意: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加盟商进行认真考察。加盟合同纠纷出现的众多原因中有一个共同点,即加盟商在无法继续经营或营利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往往会以各种理由特许经营企业,要求撤销或解除加盟合同。因此,为了减少出现加盟合同纠纷,特许经营企业在签订加盟合同前应当对加盟商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考察,以确定是否允许其加盟、授予其多大区域范围的加盟代理权等等。
(二)注重对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因侵犯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而引发的纠纷为数不少,因此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加盟合同中对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使用作出约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加强对加盟商的管理。有些特许经营企业只注重向加盟商推销产品,而忽视对加盟商的管理,导致出现加盟商“挂羊头卖肉”,只挂特许经营企业的招牌,却不采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统一管理方式和统一产品标准,损害特许经营企业的形象,或者签订加盟协议后不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经营的情况。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加盟商的管理,以维护特许经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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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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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对待广告的介绍与推荐。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一些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涉及农业快速致富的虚假消息,导致农民损失很大。越是不法经营者,其广告宣传越是具有欺骗性。

三,索要发票与保存证据。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除了消费前的决策、消费时的购买与接受服务行为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向经营者索要相关的消费凭据特别是销售发票,而经营者必须出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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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应当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房地产抵押是什么
答: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按揭就属于房地产抵押的一种形式。
2、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应提供《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利证书身份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此外,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3、如何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抵押登记相关人员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如果符合规定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收取相关费用,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4、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而又未取得市局同意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等。
5、同一抵押物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如何办理登记
答:以同一房地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前,须将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各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为序。
6、已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已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
7、以房地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有法律效力,所以一定要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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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地产按揭就属于房地产抵押的一种形式。
2、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答:应提供《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利证书身份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此外,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3、如何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抵押登记相关人员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如果符合规定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收取相关费用,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4、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而又未取得市局同意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等。
5、同一抵押物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如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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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房地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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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签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商铺签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户未及时确认房主的真实身份。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要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对于客户而言,最主要是要核实房主的身份,以防止有些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一旦签了合同,很容易落得“财房两空”。因此鉴定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业主身份的真实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首条戒律,在此经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由其在中间验证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双方行为进行制约,从而最大限度的杜绝交易主体性的风险。
二、合同中未明确付款和过户时间。在交易流程中,由于买卖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规避风险意识,形成了“卖方不愿先过户,买方不愿先付款”的交易现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这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支付给房主,并且买方的注意力会放在“交钱后何时可以过户”的问题上,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时间、金额以及过户时间,并且将违约责任注明。因此,卖方可以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买方尾款的支付时间取决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可以保证房产交易的顺利实施。
三、合同中未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多数消费者对于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能够重视,但是并不能保证将之一一落实到字面合同上,虽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因此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而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例如,对于业主而言,为了保证购房款的及时获得,建议业主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四、房屋遗留问题不明确。欠费被暂时“雪藏”日后成为买方的额外成本,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以何时点作为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时点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避免暂时“雪藏”的欠费日后成为买方一笔额外的成本,但是因为合同中没有具体条款约束,很容易导致纠纷。
五、买卖双方与经纪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时未明确代理费金额。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并让消费者做到最大程度的省心和放心。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心,而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主要表现是经纪公司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买卖双方应该坚持让经纪公司写明代理费金额,做到透明交易,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六、认为麻烦、没有必要,不重视使用补充协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统一添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目前二手房交易中主要是使用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但是在具体的交易案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因此有必要签署额外的补充协议,但是有很多消费者认为使用补充协议太麻烦,没有必要签订并且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一旦出现违约现象,而又无据可依,只能自认倒霉因此重视使用补充协议也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戒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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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该户口是因为双重户口(本条例第6条)或者“死”亡而销户(本条例第8条)的前提下,不能办理恢复该户口登记的手续;
3、在当事人的户口是因户口迁移证过期、农村人员因结婚被原籍注销常住户口的,可以参照《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带上有关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及资料,补录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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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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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2)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3)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4)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5)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6)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7)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1、《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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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签订正式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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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仔细推敲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对单位有利,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在签约时一定要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只要是不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都是有效的,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只能自己承担苦果。所以,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应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3、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试用期限。
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不懂,钻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奖金及其它费用。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5、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当前我国人才流动比较频繁,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等。在这些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类协议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
6、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培训的约定。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约定。
7、关于违约责任。
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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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写辞职信并不是写辞职申请,申请是要双方达成一致才有效的2、不要在辞职信中透露个人的不满情绪。3、在作出辞职的决定或者办理辞职的过程中,不要在企业大肆宣扬4、站好最后一班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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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注销后债务的问题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
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目前全国大部分的作法是,如果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注销,则案件终结。如果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注销,则执行终结。怎么办债权人(也就是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只能再去跟清算组成员打一场官司。那场官司胜诉之后,再去申请执行清算组成员的财产。
很多债权人看到被告公司注销、终结案件时便自认倒霉。可能是不知道可以继续找原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也可能是耗不起这时间精力再打一场官司。最高在酝酿执行新措施,有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清算组成员的财产。但在此之前,我们只能告诉债权人,尽量聘请律师,穷尽诉讼保全、另行股东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等各种手段,坚决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知道,欠债还钱,不仅是天经地义,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
法院离婚庭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离婚庭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打官司,实际上是打证据官司,离婚案件也是一样的。庭审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自己提出的离婚或者不同意离婚的意见都需要有证据有支持的。rr所以,庭审时,如果是离婚原告,需要向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证据。如果是不想离婚的被告,需要向提供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事实和证据。rrr另外的注意事项及纪律,开庭时会当庭宣布的。rr下面是证据的法律规定。rrr《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rr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rr
(一)当事人的陈述;rr
(二)书证;rr
(三)物证;rr
(四)视听资料;rr
(五)电子数据;rr
(六)证人证言;rr
(七)鉴定意见;rr
(八)勘验笔录。rr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rr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r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rr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rr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rr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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