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除非企业方能保持或是提升原先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来续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明确表示无法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之外,企业若要终止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就必须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这意思是说,在以下三个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
1.企业愿意续约新的劳动合同;
2.企业保持或提升原先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
3.当劳动者明确表示无法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时,企业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果出现其它情形,例如劳动者欲续签新合约但企业却不愿意与其合作,或者是企业方降低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又拒绝接受从而产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便必须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款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之际,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则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倘若公司置劳动者利益于不顾,坚持撤销合同且连补偿金都不肯支付,那么劳动者便可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支持与维权:
首先,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其次,向所在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其进行调解;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式均未能解决问题,劳动者还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除非企业方能保持或是提升原先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来续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明确表示无法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之外,企业若要终止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就必须给予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这意思是说,在以下三个条件均得到满足的前提下:
1.企业愿意续约新的劳动合同;
2.企业保持或提升原先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条件;
3.当劳动者明确表示无法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时,企业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果出现其它情形,例如劳动者欲续签新合约但企业却不愿意与其合作,或者是企业方降低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又拒绝接受从而产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便必须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款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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