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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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善意取得的合同,即使他人没有处分权,仍然是有效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客体方面,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
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吗

一、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吗

善意取得的合同,即使他人没有处分权,仍然是有效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客体方面,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效力待定有规定吗

善意取得的合同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已获取处分权。在构成要件方面,首先要求主体适格,即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从客体角度来看,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最后,从主观层面分析,受让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心态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的合同,即使他人没有处分权,仍然是有效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客体方面,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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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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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物权法调整的是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虽然它对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结果层面,但在我国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交易结果与交易原因密切联系。肯定交易结果,通常就要相应地肯定交易的原因。这也是维护法律前后逻辑一致的需要。
其次,如果不赋予善意相对人主张合同责任的权利,那么即使他获得了物权,也难以保障其完整性。合同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即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一旦无权处分人不适当履行债务,比如加害履行等,如果不承认合同的效力,则受害的当事人只能依据侵权法要求赔偿,这在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可能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就使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功效大为缩减。
再次,否定合同效力有可能减轻无权处分人的责任。善意相对人取得了物权并支付对价给处分人,此时在处分人一方发生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具体应负何种责任应由权利人选择或者依他们间的关系来决定。但在处分人和受让人之间,由于善意受让人几乎没有损失,他只能在是否接受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而不能通过拒绝接受标的物进而寻求合同上的保护,这实际上就是通过肯定物权变动结果放任了处分人在处分权上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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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还能善意取得吗?
认定合同无效之后,也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建立在无权处分的基础上,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是不一样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获得处分权,但是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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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问关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问题
[律师回复] 善意取得的合同效力: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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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经过法律的鉴定,那么对于善意取得合同有效无效啊?有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
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动产质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的。但是必须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才可以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 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 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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