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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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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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后无法胜任原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将按累计工作时间每年对应一个月薪资的基数进行补偿,未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用人单位擅自解除或提前终止合同,应支付双倍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因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一、因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1.当劳动者遭遇疾病或是非因公造成的伤害,医疗期结束后,既无法继续原有的工作岗位,亦无法胜任公司另外为其安排的职责时,按照累计工作时间,我们将以每位员工每年对应一个月薪资作为基数进行补偿。若工作时间尚未满一年,则以一年的标准为准。对于因病症或非工作伤害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相关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2.如有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本法律法规,对合约进行擅自解除或者提前终止,应参照本法案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受到影响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3.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依据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累积的工作年限,每一年给予相应月份的固定工资作为补偿。若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若是工作年限低于6个月,则以半个月的固定工资作为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因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如劳动者患有疾病或遭受了非工伤的损伤,以致在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完成原有职务,亦无能力履行并接受用人单位额外安置之工作岗位。

此时便须依据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年限,若工作已经年满一整年者,应给予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贴;

反之,未满一年者则遵循全年度的标准予以补贴。

对于因病或是非因公负伤而被解雇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所伴随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2.当用人单位违背本法的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倍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金。

3.劳动者在本单位中服务的期限越长,每过一年就会得到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如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时,就需要按照一年金额来进行计算;

反之,如果服务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话,就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当劳动者遭遇疾病或是非因公造成的伤害,医疗期结束后,既无法继续原有的工作岗位,亦无法胜任公司另外为其安排的职责时,按照累计工作时间,我们将以每位员工每年对应一个月薪资作为基数进行补偿。若工作时间尚未满一年,则以一年的标准为准。对于因病症或非工作伤害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相关补偿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2.如有用人单位未能遵守本法律法规,对合约进行擅自解除或者提前终止,应参照本法案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受到影响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3.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依据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累积的工作年限,每一年给予相应月份的固定工资作为补偿。若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若是工作年限低于6个月,则以半个月的固定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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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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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前段时间生病得了肺炎,需要住院治疗,所以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的病假,可是公司说如果要请那么长时间的假那干脆就不要来了,所以辞退了他,请问生病的员工可以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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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的员工 还须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作经济补偿金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 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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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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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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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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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期的问题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及入职年限给予3-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限;且,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期限一般系一年为限;
对于法定医疗期的员工工资,企业依约支付,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医疗期满后解雇的问题
对于可以治疗的疾病,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又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单方解雇,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若为五级以上的,在医疗期内不解雇,但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代通知金单方解雇,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需要值得我们企业注意的是:
有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
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之规定,随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于2017年11月24日废止而不再适用 。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关于发布lt;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gt;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发布lt;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gt;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发布lt;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gt;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发布lt;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gt;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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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换重病病假期间,如果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病假期间,但是已过医疗期,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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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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