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征收)中,被拆迁的住宅或商业用房应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赔偿/补偿:
首先是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因为拆迁导致的必要的搬迁以及临时无家可归时期暂时居住所需要的补偿;
最后是因为拆迁导致的企业和商业运营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征收集体土地申报程序是怎样的
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其申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必须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用地申请书,然后,相关部门会着手拟定关于该宗土地的详细征用方案;
接下来,将拟定好的征用方案上报至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需要以书面形式公示予以社会各界知晓;
随后,根据之前确定好的征用土地方案以及对征地地段内相关人员户籍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结果,进一步制定并公布相应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
最后,完成所有的费用支付流程,确保能够落实到补偿土地以及安置当地居民所需的各类款项,并与此同时,交出被征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征收)中,被拆迁的住宅或商业用房应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赔偿/补偿:
首先是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因为拆迁导致的必要的搬迁以及临时无家可归时期暂时居住所需要的补偿;
最后是因为拆迁导致的企业和商业运营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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